保证人是否对借款本金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是否对借款本金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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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是否对借款本金承担还款责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于1998年12月5日至2001年8月21日期间借给某齿轮公司贷款8笔,贷款本金1144万元,其中某车轮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笔,担保贷款本金147万元,其他贷款齿轮公司自愿提供抵押担保。2000年5月2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齿轮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厂房设备作价1269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2月8日核发了工商(98)抵登字第0081号抵押物登记证。从2001年11月至今,某齿轮公司共欠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利息281981.27

2、元。工商银行某支行于2002年5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抵押行为有效,某齿轮公司支付贷款利息281981.27元,某车轮厂在其担保的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诉法院认为,某齿轮公司欠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利息,逾期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车轮厂为齿轮公司提供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应在担保的贷款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借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证,其担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屮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第二十一条、笫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齿轮公司的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二、限某齿轮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FI起三FI内支付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利息281981.27元,某车轮厂对其中的147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2002年10月15日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5年12月该债权划归长城资产公司。2006年10月长城资产公司将该债权有偿转让给陈强。2006年10月陈强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某车轮厂偿还借款木金147万元及其借款期间的利息。二、对于本案的判

4、决结果,法官们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保证人某车轮厂应偿还借款本金147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第二种观点:保证人某车轮厂只承担147万元木金在借款期间的相应利息,但对借款木金147万元不承担偿还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利息的行为是否能够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范围的全部权利?2、保证期间是否能够转化为诉讼时效?3、该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否对第三人陈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5、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屮某车轮厂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保证期间仅向保证人主张了利息损失,而并未向保证人要求主债权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主张权利,造成失权。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仅对利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放弃了权利。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利息的行为,只能证明其对保证范围屮的利息主张了权

6、利,而对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放弃了权利。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在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屮不存在诉讼时效屮断的规定,只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取代保证期间的规定。本案中债权人丄商银行某支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某车轮厂主张了利息损失,意味着保证期间即行终止,债权人工商银行某支行对保证人某车轮厂的请求权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取代了保证期间。法院对债权人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应对债权人的利息主张承担还款责任。对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

7、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屮,债权人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某车轮厂主张了利息损失,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取代了保证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保证人仍然有效,应当认定该债权转讣后,保证人某车轮厂应对第三人陈强承担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保证责任。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人某车轮厂只对陈强承担147万元木金在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对借款本金147万元不承担清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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