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ID:43607796

大小:2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11

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_第1页
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_第2页
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_第3页
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_第4页
资源描述:

《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该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孟凡云发布FI期:2009-08-1[案情]原告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牛群元,主任。被告周建海,男,垦利县胜坨镇周家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董效先,男,垦利县胜坨镇张西村农民,现住该村。1995年12月29日,周建海拿着董效先的私章在原告下属的宁海信用社借款本金18000元,当吋办理借款手续吋,董效先未去信用社,但事后已通知了其本人,借款于1996年11月29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催收该笔借款,周建海每次都在催收借款通知书上签字,其中97年3月200.98年10月29日两张催收担保通

2、知单上“董效先”三个字系周建海所签。董效先在2002年4月30日的催收担保通知单上签字。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建海偿还借款本息,董效先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建海辩称其在催收担保通知书上替董效先签名后已通知了他,董效先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董效先辩称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审判]原告与被告周建海签订的《信用社保证担保协议书》,事后得到董效先的认可,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董效先是该案的保证人。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周建海关于他代董效先签名后已通知了其本人,董效先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董效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

3、不予支持。遂判决由周建海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董效先对上述第一、二两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建海负担。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上诉。[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对该案中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本案的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保证人虽然未去信用社签订《信用社保证担保协议书》,是借款人持其私章办理的,但事后保证人对借款人所签的保证担保协议予以追认,本案的保证合同有效。原告虽然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在2000年4月30日的催收担保通知单上签了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吋效期

4、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应视为保证人对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保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原告未在保证责任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保证人虽在2000年4月30日的催收担保通知单上签了字,但不能视为保证人对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第一种意见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相同点为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均都是一种法律事实。保证期间与诉讼吋效是有区别的:保证期间(又称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5、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责任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实体权利消灭。保证期间是连续计算的,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责任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行使权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本案原告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借款人在催收担保通知单上签上保证人的名字,事后保证人不予认可,即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应免除担保责任。保证期间的立

6、法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在诉讼时效之外,法律另定了一个保证期间,而且这个期间在一般情况下,会短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果不主张权利的话,当事人丧失的是一种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实体上原权利已变成一种自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话,债权人丧失的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保证人因此可以不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分别在不同的时段上发生,先是在保证期间的吋间段上发生作用,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作用就已告完成,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开始受诉讼时效的制约。该案虽然在200

7、0年4月30U,保证人在原告的催收通知单上签名,但签名时保证人已免除了担保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询未开始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保证人在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的签名不是与原告重新签订的保证合同,不是对原保证责任的确认,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