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凰城业主公约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精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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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公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凤凰城;座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洋房(带电梯)/商铺/商场;建筑面积O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2、K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管道井、电梯井、风井等,其中住宅部分的外墙面归全体住宅业主共同所有,属商业部分的外墙归全体商业业主共同所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可视对讲门禁系统、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等。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

3、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地下停车场;2、商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4、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点至12点,14点至18点,18点至22点无声无震施工,其他时间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

5、、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和要求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

6、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户门外禁止摆放鞋、神龛、香炉、货架等私人物品;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宠物如发生袭击他人,饲养者将承担伤害赔偿责任;2、因饲养宠物原因影响公共区域内客户正常生活、工作而引起的投诉,饲养者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直至自行消除投诉影响;3、按政府规定办理手续。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7、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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