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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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生产所用煤炭的验收管理,规范验收流程,结合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公司涉及煤炭验收、采购的相关部门。本细则涵盖职责分工、初检、取样、试烧与化验、使用过程质量控制、验收结果等内容。第三条制度管理本细则由质量管理部与企业管理部起草,相关部门参与修订,总经理签发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质量管理部职责1)负责煤炭的检斤工作;2)负责煤炭的外观与内在质量检验;3)安排煤炭的试烧工作;4)对煤炭的使用过程进行质量追踪;5)负责相关检验单据的

2、整理归档;6)根据初检等评分表,填写煤炭质量综合评分表并向供应公司反馈。第五条供应公司职责1)负责煤炭的询价、合同签订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2)根据供应商、送货批次、送货时间等对所送煤炭进行统一编号;3)根据试烧验收单、煤质检验报告单、使用评价表等进行结算事宜;4)结合试烧验收单、煤质检验报告等,根据煤炭质量综合评分表,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定。第六条生产分厂职责1)负责煤炭的试烧工作;2)负责煤炭的收货工作;3)负责煤炭的质量评价与监督;4)向质检室报送试烧验收单、评分表等。第三章初检第七条供应公司根据供应商、送货批次、

3、送货时间等对所送煤炭进行统一编号,编号传递至生产统计,生产统计开具《到货通知单》时须注明编号。第八条质检室凭借《到货通知单》办理煤炭的初步外观检验,填写《煤质初检评分表》。第九条初步外观检验项目包含外观水份、机械杂质(煤歼石、沙子、泥土、其他杂质)、粒度(烟煤,粒度0.5-5.0cm;无烟煤,粒度大于10cm块煤且粉面少于20%)等。第十条初步检验合格的,根据机械杂质的多少,确定接收与否。存在少量机械杂质的,及时联系质量管理部扣杂让步接收,并安排煤炭的取样工作;存在大量机械杂质的,予以拒收;具体内容参见《烟煤、无烟煤产品验收

4、标准》(见附件1)第四章取样第十一条取样前提条件1)质检室应保证取样时到货数量已经达到该批进货量的80%(特殊情况可分批取样,其代表数量填写实际到货数量),方可通知取样。第十二条取样时间1)烟煤、无烟煤进厂后,质检室负责告知化验室,化验员、供应商、使用部门及质检室共同取样;2)供应公司负责提前通知供应商到取样现场,供应商不到取样现场的,视为认可所取样品。第十三条取样地点1)煤炭到达煤场后,进行试烧及化验的取样;2)取样应保证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上如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上采取。第十四条试烧取样1)试烧时应保证试烧用煤均匀,应

5、从运输车辆不同位置处取样试烧,取样位置涵盖所运煤炭顶部与内部,内部取样量应不少于总试烧量的1/2;2)供应商送货量多于1车时参照以上取样方法,每车均应进行取样,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后进行试烧,特殊情况下调整取样方法须经质量管理部同意;3)试烧数量至少为6推车,试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具体时间以出现煤渣便于检验为准;4)取样人员包括锅炉工/烧火人员、质检员、分厂分管副厂长,其中前两者必须参与,否则试烧结果无效。第十五条化验取样1)取样时应从运输车辆不同位置处取样,至少从九个点取样且每个点取样不少于1.OKg,取样位置应涵盖顶部与内部

6、,内部取样量应不少于总取样量的1/2;2)顶部取样时沿车箱对角线方向(首尾两点距车角0.5cm),其余各点平均分布在对角线上;3)内部取样时应保证所取煤样在0.4m以下,所取样品标注本批次所进煤炭的编号;4)供应商送货量多于1车时参照以上取样方法,每车均须取样参与试烧,对所取样品混合缩分进行化验;5)所取样品粉碎缩分,一分为二,一份为分析样,化验室进行相关指标的化验;一份为封存样,作为复检时使用。封存样由取样小组人员填写封存样标识,其内容有名称、产地、代表数量、取样人、取样时间等。供方、质检室、化验室人员、使用部门人员均须在

7、封样袋封口处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异议处理1)出现质量异议需复检时,由供方填写《复检申请单》(见附件4),写明需要复检的理由,经供应公司经理签字后交质量管理部(水份不得复检),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方可复检。复检样品为原样品的封存样,进货时间超过一个月不准复检;2)所进煤炭一般不进行重新取样。特殊情况,须在使用部门确保需重新取样的煤炭不受任何污染和具有一定的代表数量(不低于进货量2/3)的情况下,经供应公司经理签字,生产总监审批后方可重新取样。二屛第五章试烧与化验第十七条试烧1)燃烧时查看其火焰与炉渣,火焰高呈白色且炉渣较少的煤为合格

8、;火焰低呈红色且炉渣较多的煤为不合格;2)试烧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锅炉工/烧火人员填写,须经质检员、分管副厂长签字确认;3)若对试烧结果有分歧,由化验室化验炉渣,以炉渣分析结果为最终判断依据;4)锅炉工/烧火人员、试烧部门负责人根据燃烧情况与商定结果填写《试烧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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