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效能建设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XX县效能建设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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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效能建设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指效能问责主要是指对我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作风飘浮,纪律涣散,贪图享受,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笫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实行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的方式:(一)发出告诫书,责令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取消评先选优或后备干部资格;(五)停职检查或待岗处理;(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七)免职;(A)辞退或者解聘;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或首次发现的,给予发出告诫书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再次发现的,取消评先选优或后备干部资格,给予停职检查或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解聘。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非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的工作和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工作作风蛮横粗暴的。(三)搞形式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背客观规律和原则搞“政绩工程”,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及时主动查处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或查处问责不力的;对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五)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 失的;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工作失误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和损失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六)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拿了好处乱办事,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及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七)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A)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购物、看电影、玩牌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和到休闲娱乐场所吃喝玩乐的。(九)未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严格实行“两集中,三到位”,对审批流程进行压缩和再造,提高服务效率的;未按规定进驻政务大厅,或者存在“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现象的。 (十)搞文来文往,文山会海,会风不正,会议质量差,开长会(法定和综合性会议除外),工作以会代会,不深入实际抓落实的。(十一)公务活动不节俭,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私自向基层、企业违规借车、报销或领取奖金和各种福利补贴的。(十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县委“十二条规定”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贵州省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遵义市“效率遵义年”活动有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需进行问责的。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被投诉问责的;一年内个人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五)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贵州省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执行较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四章问责程序笫九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二)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的;(三)明查暗访发现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巡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七)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A)效能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提出的;(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笫十条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召开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有关单位依程序决定暂停其职务。笫十一条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对一般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受理机关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以及同级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处理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笫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笫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年终评定考核的内容,并将执行情况回复问责决定机关。第十四条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辖部门和联系单位被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办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问责办理执行情况反馈县纪委监察局(监察综合室)。笫十五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取消本年度目标考核奖金。第十八条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或县级及其以上媒体两次(含两次)以上曝光的,取消所 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笫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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