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困境及出路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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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jij翟2馨舀正叠盈l!!!!竺蔓三竺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困境及出路●周湖勇内容摘要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却与之不同。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从而造成立法目的和实际运行的巨大偏差。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关键词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困境:同

2、一工伤事件出现两个相反的认定结果(一)案例农民工蒋某在四川某装饰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木工作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天下午,蒋某拆墙裙时一铁屑飞入右眼。当晚出现红肿疼痛。第二天上午蒋某仍然坚持上班。下午因实在难忍去医院检查。医院手术取出铁屑。并出具了出院证明。此时,工地上的墙裙铁渣早已清运,蒋某眼中的铁屑即使留存也成为孤证。蒋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被拒绝。装饰公司认为蒋某并非其职工,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故对蒋某所受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同时,装饰公司声称当天安全员没有工伤报告,而且第二天还看到蒋某上班,这

3、是眼睛需要手术的人不可能的行为.坚持认为蒋某是在上班之外的时间受的伤。于是,蒋某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自己和装饰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蒋某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保局认为.装饰公司和蒋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蒋某的眼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①,推定蒋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应属于5-.伤。装饰公司向四川省人保部门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蒋某的工伤认定。省人保部门认为

4、,市人保局对蒋某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维持了成都市人保局工伤认定决定。装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人保局以蒋某的陈述而无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蒋某所受的伤害的原因为工作原因。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敌蒋某所受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蒋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市人保局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蒋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5、,程序合法,驳回蒋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二二)裁判评析本案涉及到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其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二是是否符合工伤的标①‘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82—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第14条②的规定,工伤案件承担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在装饰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蒋某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装饰公司和蒋某存

6、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争议比较大的是蒋某眼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保部门认为.装饰公司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蒋某是在工作时间以外造成.仅仅凭蒋某在受伤后仍然上班就认定不是工伤是不成立的。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认定蒋某为工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成都市两级法院认为,仅仅凭蒋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蒋某的眼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属工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撤销人保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的判决无疑也是正确的。因为根据《行

7、政诉讼法》第32条③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④的规定,在人保部门只有蒋某的陈述。没有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当然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当然是正确的。这就产生一个矛盾,人保部门是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而法院也是依法撤销工伤认定。一个简单工伤认定事实,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且两个结果依据现行法都是正确的。现行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陷入困境,问题到底出自哪里?二、现行法对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评析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

8、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明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维护,尤其关系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而影响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一l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如前所述,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二是是否符合工伤的标准。其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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