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恶意诉讼法律规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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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恶意诉讼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其还没有止式承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早已客观存在。在缺少法律规主对其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恶意诉讼以一种发展的态势,数量迅速增多,尤以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为甚。恶意诉讼已然走进我们的生活,并产生越来越人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要求对其进行有效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木文通过分析恶意诉讼规制的现状、缺陷等问题,找出问题的所在,通过中外立法比校,就如何规制恶意诉讼进行了探讨,旨在为我国法律屮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方案。关键词:恶意诉讼侵权滥用诉权法律规制恶意诉讼法律规制论

2、韩正元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悄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一、我国规制恶意诉讼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现行法律小并没有对规制恶意诉讼做出明文规定,只是在宪法和和关法律中对诉讼行为如何正当行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通常认为就可能构成恶意诉讼。我国现行法律与恶意诉讼相关的规定有:(-)《屮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3、权利。(-)《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火、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

4、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五)国务院制定并于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口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门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34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二、我

5、国恶意诉讼立法的缺陷以上的法律规定太过原则化,没有专门对恶意诉讼作出明文规定,并但缺少系统性的配套规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责任形式,立法上的缺位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难以操作。具体來说,我国目前关于恶意诉讼的立法存在如下缺陷:(一)现有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诉讼行为人在证据上实丿施了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运,以非法占有为冃的,

6、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宙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动性与滞后性,这一规定让制裁恶意诉讼显得非常苍白无力。民事制裁方面,冃前一般将恶意诉讼认

7、眾为侵权行为并判赔偿的案例均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这在实践屮具有诸多问题:其一,该条款只是对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定,法官找法Z后必须对具进行进一步作业,在价值补充后进行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区分。而这个过程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索养,而恶意诉讼在构成要件、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缺乏科学和统一的认识,使很多法官在适用时徘徊不定,饱受困扰。其二,受大陆法系概念法学机械主义的影响,法官如同适用法律的机械,判决的获得犹如文件的复印,法官对直接使用一般条款作为审判依据有着某种先天的心理障碍。其三,由于“中国特色”的错案追究制度,本着“不求有功,但

8、求无过”的心态,法官往往轻易不肯做出判决。因此,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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