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价值取向探讨与研究(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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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的价值取向高芳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小的重要问题。一者,民事诉讼以依据法律解决纷争为基本使命,其基本方面即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适用法律。二者,民事诉讼系私人Z纷争,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秉承平等原则和辩论主义,诉讼上“其有待证据证明之事实,以当事人声明证据为原则。”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法院包揽了所有证据的调查、收集,当事人的作用和积极性未得到发挥,既使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了怀疑,乂使办案效率受到影响。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近年来,在我国方兴未艾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

2、改革即起因于举证责任。其成果即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藉以使法官和法院从调查取证的负担中脱身出来,由此恢复了民事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吋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人程度上徘徊在形式主义层面上。可以说,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是审判方式改革向深层次推进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的双重价值特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在性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

3、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两人法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诉讼屮的交汇,因此,单从任何一个法域研究都无法把握它的真谛。从本质上说,在双方当事人Z间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实体法打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既然证据法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交错的领域而举证责任分配又为证据法的核心内容,那么它理所当然地帯有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规定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要同时考虑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要求,举证分配的原则也同时包容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日标,是民事实体与诉讼价值的交汇。所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具有复合性、多样性的特点。具体而言,民事实体法按照口己的价

4、值取向在民事主体Z间分配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法则在实体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依据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确定或补充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具冇一般性、普遍性,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冇特定性、补充性和校正性。以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例为佐证,可以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两栖”性,进而说明举证责任分配价值蕴涵的复合性。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例來看,各国依其法律传统和价值考量,要么主要由实体法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如德国法系国家),要么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要么由单行证据法规定举证分配。但是,在现代法典法中,上述两种立法例的界限并非是绝对的。采第一种

5、立法例的国家,虽然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归实体法调整,但其诉讼法中也或多或少地规定一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为单凭实体法木身无力承载那么多价值要求,如果便把举证责任分配完全纳入实体法,只会造成实体法体系的破坏。所以,采第i种立法例的国家在完善实体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也应注意在诉讼法屮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作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采第二种立法例的国家,尽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传统上由诉讼法调整,但是这种做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的情况下虽冇其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愈来愈发达、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愈来愈复杂时则难以为继了。因为复杂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可能在诉讼法中用一条或数

6、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就能够规范得了的,而必须通过改善民事立法的技术,增强民法调整的实务功能,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逐个渗入到实体法中方能奏效。我国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B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这一规定着重从行为责任角度分配举证责任,严格而言,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结果责任)分配。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4条和第75条分别规定了被告负责举证的情形及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这涉及到了结果责任的分配问题。另外,我国民法及其特别法中也冇举证责任

7、分配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屮也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如《关于〈贯彻实丿施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关于“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冇,而

8、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冇的,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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