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诉讼机理与价值取向探讨与研究

浅谈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诉讼机理与价值取向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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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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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诉讼机理与价值取向程岗证据从來就是诉讼的核心,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诚如边泌的名言“证据为止义之基础”(Evidenceisthebasisofjustice),数十年的民事诉讼改革从未离开过证据运用这一主题,2002年4月1H起实施的故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谓民事诉讼证据改革进程中的里程碑,其中故为醒目的就是全新的程序性设计——庭前证据交换。那么,到底何为庭前证据交换、它的理论与实践情况又当如何是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微浅的研究。一、证据交换制度及其相关概念证据交换

2、这一概念,是我国民诉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在民事审判改革进程中创造性形成的。n前法学界根据対若干规定第37-39条的总结,认为狭义的证据交换是指山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以固定证据,知晓他方证据和理It的一种诉讼活动。广义的还包括法院采取一定的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互相分析和讨论案情,以缩小分歧,明确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而所谓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是指规定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证据交换的主体、范围、形式、时限等制度的总和。与这一概念颇为近似是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大陆法系亦有类似证据制度,一般称为证据

3、披踞。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立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婕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于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A)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

4、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歸、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対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人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从我国对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创设过程來看,带有浓重的借鉴两人法系相关制度的痕迹,因

5、此耍更透彻的了解和剖析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首先应拓展眼界,沿着两大法系的特点轨迹來考察不同诉讼模式和审理结构下的证据开示规则。二、不同诉讼模式下的证据开示规则诉讼模式就是对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运作方式的髙度抽象性概插,这一概念是现阶段我国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按照人部分法学家的共识,现代民爭诉讼模式人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种是人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乂称为对抗制,意指证据的提出、争点的形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断均有当事人负责,法院处在一个较消极的位置,它的作用更多的是引导

6、当事人正确运川程序。具体而言,对抗制对庭前证据规则的影响可体现在以卞儿方面:第一,当爭人对各自的诉辩请求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有主张责任。英美的民事诉讼中设有诉答程序,当爭人在诉答程序屮可以进行相互交替性的事实主张与答辩,以最终形成争议焦点(issue),如果没有争议焦点则诉讼不再进行下去。第二,当事人佇形成各自案情的责任。双方针对自己提岀的主张和抗辩,均应提供证据证明至表面可信的程度,从而形成自己的案情(case),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该程度,对方则无反驳之责任,并可川请法院做出简易判决(summaryjudgmen

7、t)0笫三,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责任。发现程序正是为此而设置的,根据发现程序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启动至止式开庭前,均可要求了解対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占有对方的有关诉讼争议和相关事实的文件书证,要求对方书而或口头答复有关问题,请求勘验等等,范围非常广泛,其收集证据的对象亦可扩展至任何人或单位。对方当事人则负有开示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这一义务,将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双方在质询和答复过程中的质询笔录、作证书、承认请求书均成为庭审证据。发现程序最显著的意义在于“它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比仅仅依靠自

8、顾不暇的努力能得到更加全而的了解,其因瑕终导致强制性的披露使案件事实得以暴露得更加充分,这样就使得各方当爭人在庭审过程屮向法庭提供对其木身最为充分和最有利的证据,同时它将最人限度的防止出现忽视具有关联性的事实或者对方在庭审屮突然提岀始料不及的证据的可能。”(B)由此可见,开示规则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广泛的知情权,同时也给予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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