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责任

光明新区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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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光明新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光明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迟缓履行或不

2、履行、乱履行应尽职责导致工作延误、任务完成质量差、任务无法完成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光明新区以下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一)光明新区各办事处、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及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光明新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光明新区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认定第五条行政机关提交新区党

3、工委、管委会审议或自身决策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二)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决策的事项而不决策,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将个案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而未按规定进行决策的;(四)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按规定公开的;(五)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

4、决策会议档案的。第六条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一)对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措施不力,公共服务白皮书、民生实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土地征收项目等重点工作任务未能按质按量如期完成的;(二)未能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解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任务的,在政府绩效评估中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三)未认真履行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市级部门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的;(四)法制部门要求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修改、废止

5、的。第七条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一)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的;(二)对影响城市环境提升等行为不及时有效制止、查处的;(三)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履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规定配合考核工作开展的;(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配合和协助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五)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配合和

6、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履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或不按规定配合和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七)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履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A)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九)存在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赔偿职责情形的。第八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一)重大问题决

7、策、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二)对本办事处、本单位及其直接管辖的部门领导班子疏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队伍纪律涣散的;(三)财经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明知存在不当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而不制止或查处的;(四)归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物业、车辆等国有资产缺乏维修、保养或管理不善的;(五)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形的;(六)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接待、置之不理、言语不文明发生争吵,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九条在接受

8、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二)对党代表意见、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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