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之制度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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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讯问Z制度性问题研究作者:刘静坤摘要:近年來,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诸多的理论研究显示出,各界对侦杏讯问工作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此,木文以侦杏讯问工作的制度性问题为切入点,考察了刑事诉讼对侦杳讯问的价值定位,以及现行的诉讼证明模式和侦杳政策等制度性问题对侦杳讯问工作带来的实质性影响,从这些制度性问题的内在基础出发,阐述了侦查讯问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诸多问题。关键词:制度性问题;侦查讯问;证明模式;侦查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一直以來,侦查讯问都被视为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个诉讼环节,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探讨了侦杳

2、讯问屮的沉默权问题、录音录像问题、以及律师介入问题等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学界立论的基础似乎在于:侦杏讯问人员天生具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倾向,因此,必须加强外部约束来限制侦查人员的这种”天性”。诚如美国著名审讯专家阿瑟・S•奥布里所言:”总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总是对侦查讯问人员怀有成见,老是认为侦查讯问人员残酷粗暴,警察的典型形象就是运用暴力胁迫手段使无罪的人被迫承认他根本就没有实施过的犯罪行为。”[1]不容否认,确实冇些侦查讯问人员可能丝毫不顾及道德和法律问题,但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冇不讲道德、肆无忌惮的人。但是,当这类侦查讯问人员在法庭上对他获得的罪犯口供的真实性作证时,他们可能

3、不敢血対面地接受挑战。山此可见,侦查讯问实践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也与法治不完善的整个大环境密切相关。仅仅从侦查讯问程序本身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最终解决制度性的深层次问题。一、侦查讯问工作存在的制度性局限(一)刑事诉讼对侦查讯问的定位不当应当明确指出,作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冇效手段,侦查讯问确实具冇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冇关侦查讯问的规定中得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Z-o在侦查一章列专节(第91-96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进行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讯问作为诉讼证明活

4、动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从M然性的角度出发,侦杏讯问人员并不是为了获取口供而对嫌疑人采取啡法手段“,从而使其作出虚假的陈述,而是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全而彻底的、详尽无遗的调杳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承认,由此确保对案件真实的把握。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这种对侦查讯问的定位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除此Z外,实际的刑事侦查工作述有其内在的逻辑进程和价值耍求。而刑事诉讼法并未顾及这方面的因素。这种情况是与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侦查的定位不当而导致的,具体体现在侦查的含义和任务的界定之中,女口:侦查,是侦查机关为提起和支持公诉而进行的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活动。侦查的基木任务一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二是搜集冇关证

5、据证实案情。[2]而实际上,侦查机关担负着多重职责,在我国,侦查作为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和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基木任务就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杏各种证据资料,及时地杏明犯罪事实,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3]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侦杳讯问方法的严格限制忽视了侦杳机关担负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职责。这种用法律规定来框定案件侦查工作的方法,无疑有悖于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除了作为法定的取证手段之外,侦查讯问的一个突出价值就是获得其他案件的相关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深挖余罪“。麦克维尔和巴德威进行的社会调查表明,在英国,冇罪答辩的被追诉人中,冇21%的人讲出了自己其他犯

6、罪行为的信息。7%的人讲出了冇关同伙的信息。在讯问过程中,警察常常能够获得与正在调查的犯邹无关的其他犯罪信息,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行为方血的线索。⑷(二)卬证证明模式的不良彩响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卬证证明模式“,而非口由心证模式,将获得卬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在实务中获得印证性证据的一般途径是:当造成危害后果发案或经举报发案后,侦查机关通过调查可能获取指纹、作案物品、赃物等间接证据,也可能获得证人就案情作证的直接证据,在一系列前捉调查工作后,就可能走出印证性证据的关键一步:找到嫌疑人,获取口供。这一II的达到,一般意味着案件告破

7、。因此,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印证性口供的获得,可以说是破案最重要的标准。⑸(P122)这种理念可以回溯到罗马教会法时期,那时的理论家认为,间接证明或情况证明,无论质量多好,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证明。如此高的证明标准产生了一系列后果,通常情况下不施加刑讯便难以达到。在嫌疑人为自身利益努力构筑心理防线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口供,审讯室中方法的多样性、手段的灵活性其至某种程度上的违法性就难以避免。因此似乎可以说,我国刑事司法屮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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