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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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高铭喧赵秉志黄晓亮袁彬2009年2刀28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刑法修正案(七)》对我国刑法典的十余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鉴于《刑法修正案(七)》并没冇明确规定相关犯罪的罪名,为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七)》确定有关罪名,同时为了刑法学研究的需要,2009年3刀10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院长赵秉志教授的主持下,组织召开了“关于《中华人民

2、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讨会”,重点对《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的相关犯罪的罪名进行了研究。经过认真推敲、研究,研讨会在遵循“准确性”、“精炼性”以及“遵循立法前例”三个原则指导下,就《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的罪名确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初步认为,除第15条之外,刑法修正案(七)涉及I•个新增罪名、五个修改罪名及五个原罪名。关于第1条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将刑法典第151条第3款作了修改。对于这一条的罪名,我们认为宜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S主要理由有:(1)从罪状

3、用语看,条文使用的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二这不同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二这表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只不过是“国家禁止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提示,属于“其他货物、物耐'的范围,因此宜采用一个罪名,而不宜根据“珍稀植物及其制紂和“其他货物、物紂分别确定两个罪名。(2)条文中虽然将走私的对象表述为国家禁上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但是根据以往确立罪名的习惯和运用罪名的方便,一般不将“其他”放入罪名之屮(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对“国家禁

4、止进出丨I的货物、物品"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其涵义限定在除特定物品Z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因此将本条的罪名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较为合适。不过,在研讨中,也有的学者主张将木条的罪名确定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站罪”和“走私国家禁上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关于第2条的罪名《刑法修」E案(七)》第2条第1款对刑法典第180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了一种行为,即“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第2条第2款则对刑法典第18()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了一种新的犯罪。

5、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所涉及的罪名,我们提出以下认识:1.《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所涉及的罪名宜沿用刑法典第180条第1款的原罪名,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覽理由在于:⑴《刑法修止案(七)》第2条第1款虽然增加规定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但是其犯罪的主体、对彖等均无变化,仍然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犯罪。(2)“叨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虽然不同于行为人直接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是从含义上看,“明示、暗示''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延伸,属

6、于交易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用“内幕交易”涵盖这一行为的内容。2.《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所涉及的罪名宜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理由在于:(1)《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没有规定泄•露内幕信息以外的耒公开信息町以构成犯罪,因此该款只包括了利用未公开倍息的交易行为,而不包括泄露行为。(2)《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的核心内容是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因此虽然该款明确列举了三类主体,但这些主体不一定要体现在罪名中。(3)可以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进

7、行限制解释,将其主体、信息的范围进行限定。因此,将该款所涉及的罪名确定为“利用耒公开信息交易罪”能较好地反映其犯罪的特征。关于第3条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典第201条规定的行为方式、定罪标准等进行了修改,其小关于行为的描述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二据此,我们认为宜将该条涉及的罪名由原來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二理由在于: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删除了原刑法典第201条“偷税”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二这表叨,刑法对“采取欺骗、

8、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巾报或者不巾报”的行为性质Z看法发生了变化,不再定性为“偷稅'而是定性为“逃避缴纳税款”。实际上,从“偷”和“逃避缴纳"两个词语的内涵上看,“逃避缴纳税款”更符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特征。⑵“逃避缴纳税款”是“逃税”的全称,两者的含义完全相同。不过,从罪名用语简洁、明了的立场,使用“逃税”更通俗易懂。因此,宜将《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罪名由原來的“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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