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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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其运用一、关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真实性(或称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当前控方(广义上讲还包括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部门、军事保卫部门)在搜集证据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合法性缺失的问题。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的法律保障,没有合法性就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保障证据的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搜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手段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前控方证据合法性主要存在

2、以下问题:1、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我国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据种类有7种,即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简称口供);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控辩双方所举证必须是上列7种类型之一,否则就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控方出具的以单位、组织名义出具的说明、证明,甚至有的是侦查部门自己出具的发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它既不是证人证言也不是鉴定结论,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2、证据的主体不合法主要指作证的主体和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所做

3、证言笔录、口供笔录、勘验检察笔录。不能止确表达门己意志的幼儿、精神病人所做的陈述、证言等,以单位组织名义出具的说明、证明等。在取证主体上,日前争议比较大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纪检部门搜集的证据能否在诉讼中使用,这个问题理论上、司法实践中争议均比较人。我在执业中遇到的情况是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遇到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情况下为了印证其当庭供证的虚假性,直接宣读被告人、证人在纪委所作的供、证。那么这些供、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认为不能,因此纪委不具备取证主体资格。H前行政执法机关、纪检机关调取的证据主要有四类:一类是物证、书证;第

4、二类是调查笔录,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笔录;第三类是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亲笔书写的材料;第四类是视听资料。那么,行政机关、纪检部门所搜集上述四类证据是否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海关扣押的走私物品、船只,工商部门扣押的假货、制假工具。我以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除上述机关制作的言词证据外,其他证据应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3、搜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如有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没有遵循刑诉法规定需有两人在场的规定,自问自记证言笔录、口供笔录。

5、我在1996年办理一起受贿案中就遇到控方向法庭提交的证言笔录、口供笔录全是自问自记的笔录。我当庭就提出了异议,公诉人当庭向法庭解释说讯问是两人在场,只是未在笔录上注明,并请当时旁听的另一位检察人员出面作证。审判长当时就予以驳冋,哪有口己证明口己在场的?公诉人很被动。再如,没有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签名的口供、陈述、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我本人曾经为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名,只有鉴定单位盖章的法医学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同一位资深法官发生过激烈争论(举例)。我认为依照刑诉法第120条Z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名,否则不能

6、作为定案依据。再如没有见证人在场的现场勘查笔录。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997年我在孝感屮院参加一起制毒案的庭审屮对一份没有见证人签字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出过异议(举例)。再如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证人时没有遵循刑诉法第98条的规定,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情况下所収得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美国警察在讯问嫌犯时要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

7、,都有可能成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雇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这一规则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屮被迫£1证其罪;不经正常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白由或财产。不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免作公用。”和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简介案情)。遵守合法程序搜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如以刑讯逼供、诱供、欺骗手段获取的口供、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禁止以菲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口供、证人证言等

8、)。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3条)但在本条和刑诉法的其他条文并没有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的规定,倒是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刑讯逼供所得的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而刑讯逼供取得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如果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则仍然可以采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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