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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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事故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管理,统一考核标准,明确各类事故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标准,特制订本规定。1.部门职责1.1生产处负责生产事故、人身事故、消防事故、环保事故考核的管理。1.2总工办负责质量事故、质量异议的考核管理。1.3设备处负责设备事故的考核管理。1.4保卫处负责厂内交通安全事故的考核管理。1.5各类事故的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事故等级标准、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等管理内容。1.6各类事

2、故发生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照相关标准,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考核意见,按规定的程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反馈企管处落实考核。2.基本原则加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考核力度的同时,权衡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的考核标准,力求具有可操作性。3.主要内容3.1对具有代表性的人身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明确考核标准(见附件1:《人身事故考核标准简表》、附件各类事故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管理,统一考核标准,明确各类事故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标准,特制订本

3、规定。1.部门职责1.1生产处负责生产事故、人身事故、消防事故、环保事故考核的管理。1.2总工办负责质量事故、质量异议的考核管理。1.3设备处负责设备事故的考核管理。1.4保卫处负责厂内交通安全事故的考核管理。1.5各类事故的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事故等级标准、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等管理内容。1.6各类事故发生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照相关标准,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考核意见,按规定的程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反馈企管处落实考核。2.基本原

4、则加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考核力度的同时,权衡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的考核标准,力求具有可操作性。3.主要内容3.1对具有代表性的人身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明确考核标准(见附件1:《人身事故考核标准简表》、附件2:《质量事故考核标准简表》、附件3:《设备事故考核标准简表》)3.2其他各类事故参照相应标准考核。其中,厂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等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害的,参照人身事故的分级标准和考核标准考核;质量异议、质量内损参照质量事故分级和考核标准考核;生产事故等各种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和

5、热停工的,参照设备事故分级和考核标准考核;重大管理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参照相关标准考核。3.3行政处分和解除合同。在给予各类事故相关人员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承担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在经济处罚基础上需要对车间、分厂领导等干部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或解除合同的,由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公司讨论决定。3.4加重对重复事故的考核。各类事故在发生事故后的1年之内,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视为重复性事故。对重复性事故,有明确规定的按规

6、定考核,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重复程度按非重复事故考核标准的1.1-1.5倍考核。3.5由于职能部门原因导致的各类事故,对责任部门领导按照责任分厂领导的考核标准执行;职能部门因管理职能被挂钩考核的,不考核与该管理职能无关的下属单位。3.6对车间、分厂负责安全、设备、工艺、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参照班组长考核;对车间和班组之间设立工段的,工段负责人按高于班组长、低于车间负责人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3.7根据各类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结论,可根据各类事故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和个人的过错程度不同,在对应考核标准的上、下一级的范围内确定

7、适当的考核金额,但调整范围一般不能越过一级。确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个人责任的,可以由职能部门提出降低考核等级直至免于考核的意见和理由,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3.8集体考核部分,责任单位要根据不同的责任区域确定合适的人均考核标准,不准平均分摊。在责任人、责任领导按规定考核以后,对集体考核部分,不论考核总额多少,都应分解到责任班组、责任车间。因重大事故考核金额较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需要分厂内其他主体适当分担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对责任主体和非责任主体的承担比例要力求合理,人均承担比例不少于3:2:1(责任班

8、组人均:责任车间人均:分厂内其他主体人均)。3.9对负有非主要责任的班组长以上各级人员的考核,按同级处罚标准的20%-50%执行。3.10各单位对辖区内的设备委外、大中修外协检修、耐材砌筑、项目施工等人员造成的各类事故,若非本单位主要责任的,则对分厂、车间等用工部门的领导按考核标准的30%-60%执行,若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按标准执行。4.特殊情况考核调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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