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中公平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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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教育中公平问题简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教育领域越来越成为人们视线的聚焦点,因为它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改革开放30年来,其他领域的深刻变革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基础教育改革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则构成人们对于改革正义诉求的基本前提”[1]。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提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2、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公平,无疑是“公益性”最根本的属性。面对着当前教育体制下的种种不公平现象,教育正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人们在呼唤教育正义的回归。“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我们可以用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观照目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的一些公平问题,先看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2]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

3、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由这两个原则又形成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一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体现这个正义观原则的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

4、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我们可以根据以上原则来分析基础

5、教育中存在的择校问题和差生问题。一、择校现象如果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分析现在的“择校现象”,即使有条件择校的家庭也是要通过托关系、花钱的方式付出代价才能达到择校的目的,而那些没有关系或者没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只好按照划片入学的政策入学。从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看,不存在任何一种使一方利益增加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的状况,所以这种择校的方式是有效率的(尽管它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所以名校使许多家长趋之若鹫。择校现象无疑损害了社会公平,造成了社会公平的缺失,因为教育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每个适龄儿童都应该享有

6、最基本的受教育权。若任由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势必会加剧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就近入学政策的制定是把自然赋予的条件作为一个既定的标准来执行的,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先实现一种程序上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纯粹程序的定义概念可以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例如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相等的一份,怎样才能保证这一结果呢?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划分蛋糕,因为这样才能确保

7、自己得到可能的最大的一份。这个例子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一是对什么是公正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因此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无法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只能是不公平的。只有通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平衡,将教育资源尽量平等分配(绝对平均是不可能的),在几乎不存在资源分配差异的基础上执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才可能是公平的。还有,招生政策的制定也可以化解这方面的矛盾,如2008年山东烟台市芝果区高中招生政策所规定的那样,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部分招生名额分到

8、每一所有毕业生的学校,使一些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学校的学生即使在分数达不到录取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高中录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只有上好学校才能上高中的思维定势,有助于加快教育公平的步伐。《义务教育法》也体现了这一公平原则,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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