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附带民诉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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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诉附带民诉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鲁玉桃扌商要本文通过一起案件的诉讼时效争异,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及早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引言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案情为:1991年9月20日上午,某甲因口角动手将某乙左眼打瞎,鉴定为重伤并五级伤残,案发后,某甲于当年初次鉴定:轻伤偏重。派出所作出调解处理;次年重新鉴定为重伤,公安立案取证报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伤罪,但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捕决定。此后,公安既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也没有再报捕

2、起诉。但受害人某乙一•直在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某甲的刑事责任。2005年8月,公安机关对某甲刑事拘留,并报检察机关批捕,但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已过追诉时效,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予释放。该案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第二,本案是否能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无期限追诉的规定;第三,如何保障木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正文对于木案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诉讼吋效的规定,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要解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得明确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才是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一、本案应当适用哪部刑法本案发生于1991年9

3、月20日,至今尚未处理。期间《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新刑法)。因此,本案首先涉及的问题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新刑法规定在第十二条,修订前的刑法规定在第九条。对比新刑法第十二条和修订前的刑法第九条,可以看出,新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基本沿用了原来的精神,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刑法处理。⑴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4、以上七年以下冇期徒刑。”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低于新刑法。因此,木案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的规定。二、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修订前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o也就是说,本案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同时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发生时间为1991年9月20日,距今已近15年,早已超过修订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三、木案能否适用无期限追诉制度修订前的刑法笫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5、限制。”本案虽有公安机关的立案,但公、检、法机关都未对侵害人某甲采取强制措施,更不存在某甲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事实。所以,不能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无期限追诉的规定。四、本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一)不能适用新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无期限追诉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本案时,有人提出,应当适用新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无期限追诉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理由是,新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捉出控告,人民法

6、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1997年10H1F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捉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前面的分析,木案是不能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7、。(-)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木案时,也有人提出,既然木案的刑事追诉期限已过,那么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呢。笔者认为不能。《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分别规定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和I•六条。其屮,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冇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口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

8、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笫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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