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和船员证书专项检查导则

船舶配员和船员证书专项检查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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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指南说明:木指南由部海事局组织从事签证和现场检查的专家编写,作为此次专项检查的辅助工具,不能作为行政强制和处罚的依据使用,不宜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一、海船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7号,以下简称“签证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7、《中

2、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海规”)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6号令)二、各个检查环节的特别注意事项(一)船舶签证应特别注意1、加强船舶动态系统(2.0)的录入管理,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3、2、船舶签证簿中上一港出港签证报告单中船员名单与本港进港签证报告单中的船员名单进行对比,发现有船员变动的,应通知现场执法部门进行核实。如果船长发生变动,船方或所属公司无法提交

3、有效材料证明是在上一港办结出港签证后在航行途中更换船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过程中,应检查船员服务簿内海上资历的填写情况。在海上资历栏内,应按要求填写登轮时间、地点和职务,船长签字确认并加盖船章。对海上资历填写不完整的船员服务簿,应责令船方整改,将有关栏目如实填写齐全后,再行办理签证手续;5、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6、船员遗失《船员服务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4、(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分。7、审查船舶提交的船员适任证书是否满足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8、审查该轮提交的船员适任证书是否与该轮的航区、船舶等级相适应,是否处于有效期内。9、审查船员适任证书等级是否满足实际所担任的职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规定,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10、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

5、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依据《海交法》、《海规》和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现场监督环节应特别注意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特点,确定船舶配员检查的选船原则。一般来说,配员检查应优先选择散、杂货船,其次为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轮。加强对有违法记录的船舶开展检查。2、在配员专项检查中,最有效的方式为等候检查,选择在船舶刚刚抵靠码头及完货后即将解缆开航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持证执法人员。3、登轮后应出示执法证件,向船长说明来意。4、除审查“签证管理”涉及的内容外,重点检

6、查船员适任证书与船员的一致性,包括:检查实际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将船员适任证书与船员人数进行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有证无人”的情况;在比对过程中,应仔细检查船员适任证书、船员身份证件和船员本人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租借、伪造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5、检查中发现船舶配员或船员证书方面存在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6、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表。三专项检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一)处罚建议表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应处罚的对象建议附加措施1上一港办结出港签证后,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出港签证海交法第十二条;签证规则笫十一条第(一

7、)项;8号令第四十三条。1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2船长2船舶配备的船员数最低于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海交法第六条;《屮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五条;8号令第三十四条。1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2船长安全检査并实施禁止离港措施公司附加安全审核3船员未持有职务证书,或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海交法第六条;8号令第三十四条1针对由此构成的船舶配员不足,处罚对彖为:1.1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1.2船长女全检查并实施禁止离港措施公司附加安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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