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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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解析^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解析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巫,但具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

2、

3、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5月7H,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

4、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刀10日医牛: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原告李杰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岀现栓塞并发症。此后原告诉至木院,认为因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严重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医疗事故,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粘神损失共计522650

5、元。2002年3月1口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济南市中医医院诊断,结论为: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左下肢为五级伤残,智力为一级伤残。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有无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李杰2001年4力13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入齐鲁医院治疗。查体时发现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遂于4月17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1・www

6、,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术后给予补液、强心等对症支持治疗,缺氧症状减轻,动脉血氧分压上升。经查阅冇关资料及咨询专家,认为李杰患冇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人院时病情较重,左肺动脉缺如,采用姑息手术改善症状,促进机体发育是正确的,冇利丁将来进一步行根治术,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Z处。2.被鉴定人李杰出院后4天出现左下肢疼痛、发凉、皮肤发花。5月6日至医院检查吋见左下肢淤斑、暗紫,股动脉博动不清,经彩超复查,栓塞部径为左侧骼动脉,认为诊断急性动脉栓塞(左)有依据。动脉

7、栓塞栓子多在动脉病变或损伤部位形成,脱落后,对随血液的流动最后停顿在直径小于栓子的动脉内,引起远侧的缺血症状。经对李杰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杳未见动脉性疾病。法乐氏四联症患者,在伴有低氧血症、血红蛋白増高、血液粘稠的基础上,行主动脉一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介术对主动脉也是一种手术损伤,术后二十余天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认为属于术后并发症。3.李杰左下肢动脉急性血栓形成后,在医院经溶栓治疗效果不住,左下肢自膝关节以远坏死脱落,已无膝关节结构。其残疾程度为五级。另查叨,原告在齐鲁医院的医疗费为1849.1元、就近就医的

8、医疗费633.2元、伤残评定费300元、交通费28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每月工资633.35元。被告齐鲁医院辩称,2001年4月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经手术治疗U经治愈,原告再次入院是患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与前次入院手术并无关联,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是因其口身氏期存在的影响健康的潜在因素突发所致,与上次手术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为门己无过错的医疗服务承担责任。原告再次人院时,不信任医心,拒绝进行有效的(截肢)治疗措施,并在病丿力上签下“不同意截肢”和“后果自负”的字样。正是由于原告不合作的

9、态度,使其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故不应由被告承扌LI责任。2免费法篦咨询就上中顾法徨网原告的智力残疾是先天性的,并非曲于被告的手术所致,被告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人院手术,出院后4天,又以急性动脉栓塞(左)再次入院治疗属实。其过程虽经法医鉴定,被告在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Z处,术后二十余天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属术后并发症。并发症虽非人为因素形成,但被告在手术前后,未尽告知义务,未告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手术可能引起的

10、并发症及其注意事项,从而使原告失去选择减少风险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对病情的预测和诊治。因此,被告对此应承担和应的责任,但不应是主耍责任。原告耍求被告支付医药费及就近就医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的交通费的数额偏高,原告擅H到他处购买药物的费用,理应由其H己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残疾用具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院外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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