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

ID:46589820

大小:6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5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_第1页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_第2页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_第3页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_第4页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摘要限制死刑适用是当前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作为死刑适用标准的“罪行极其严重”也应受到最严格的解释。该标准耍求极其严重应指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极其严重;其中评价主观恶性的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和悔罪表现等;评价客观危害性的要素包括触犯的罪名、危害结果等。关键词罪行极其严重死刑主观恶性客观危害作者简介:张静,刑法学硕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65-02无论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

2、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司法解释中将死刑限制为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乃至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提到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些无不表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刑法在规定哪些案件属于使用死刑的标准上,仅冇“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概括表述,导致司法适用前后不一、各地不一的局面,有违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更是有违剥夺生命这种最严厉刑罚的严肃性。本文拟结合现今一些司法判例,对这一表述提出自己的理解。、“罪行极英严重”理解之主客观争议(-)客观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强调的就是犯罪行

3、为的客观方面。“罪行”也就是指犯罪行为,落脚点是行为,而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因此,“罪行极其严重”这一规定给我们的感觉是它重视的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忽视或者说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将“罪行极其严重”解释为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似乎有些牵强。也有学者称,“罪行极其严重”,首先意味着行为人所实施的都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其次意味着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行为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以及与此相当或相近的其他后果。(-)主客观相统一说在持主客观相统一这种观点的学者中,有的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与原来的“罪大恶极”含义相同,都包括“罪”这个客观方面和“

4、恶”这个主观方面,只是表述不同而已;进而冇的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典第43条“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有的学者则从罪行首先是犯罪这个角度考虑,认为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那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也是主客观相统一。二、主客观相统一应是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与从近几年的学者观点及司法判例观点-样,笔者同意主客观相统…说,理由有如下儿点:(-)从立法目的上看在97年刑法之前,关于适用死刑总标准的表述都是“罪大恶极”,在97年刑法修订的谈论过程中也都是采用“罪大恶极”的表述,直至最后一稿。可是就在出台时却突然改成“罪行极其严重

5、”。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当时我国正在实行严打政策,但是立法机关没有改变死刑适用标准的立法意图,仍然要秉承“罪大恶极”屮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秉承对于死刑的适用施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罪人恶极”和“罪行及其严重”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从刑法基本原则上看首先,是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按照客观说的观点,“罪行极其严重”只考虑到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后果,不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这导致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死刑适用时形同虚设。其次,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客观说将其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依据,也认为刑罚应该与是犯罪人的客观犯罪行为及英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

6、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但是如果按照该理论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却在现行标准上不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这是站不住脚的。三、“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除总则做了原则性规定之外,刑法分则对死刑适用标准还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有的要求行为性质,有的要求行为人必须侵犯特定对象,有的要求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有的对行为人冇特别规定,有的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也有的是对要求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或以上情形。从这些分则条文我们可以看到,“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主观恶性极大和客观情节严重。而其判断因索主要包括:(-)主观恶性是否极大1•行为人

7、是否系故意犯罪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并不希望也没冇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属于最严重罪行的范畴,故不应适用死刑。而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较为有争议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是否能适用死刑。如2008年发生的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孙伟铭系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司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后果。本案一审判令孙伟铭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除二审过程屮出现的赔偿情节外,此案也反映了不同司法机关对间接故意犯罪是否系最严重罪行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系行为人发现可能导致某些危害结果时,对该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与直接故意中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

8、果的发生时所持的主观态度冇所区别,其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