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法”的指代范围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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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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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探“法”的指代范围摘要:概念是人们对反映对象的抽象,如果“反映对象”是不同的,则人们抽象出的概念的本质特征也就会截然不同;因此,要科学定义“法”这一概念,首先必须准确界定其所指代的爭物范围。然而由于将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一些学者混淆种概念与屈概念、整体为部分的关系,将“法律”为“法”相等同,以致我国法学界长期以來都未能科学界定“法”的指代范围。事实上,无论是从现实的语言习惯上看,述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关原理上分析,“法”都应是一个包括原始社会习惯法、阶级社会的法律、未來共产主义社会的“共同规则”在内的属概念,

2、而“法律”只能是“法”的表现形式z—,是阶级社会的“法”0“法的概念”和“法的木质属性是什么”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最“争论不休的问题”,“历史上有多少法学派别,就有多少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不同学说”。[1]2对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巨大分歧,我国学界通常将Z归因于认识能力、历史条件以及阶级局限性,等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人们形成不同的法的定义的原EI,然而一直为我国学者所忽略的是:既然“法”作为概念是人们对所感知的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的抽彖概括,是在人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彖的本质屈性的思维形式,那么,如果

3、“反映对彖”是不同的,则人们抽象出的法的本质特征也就当然会截然不同。因此,要科学定义“法”,以实现对法律现实的进一步认识和改造,首先必须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科学界定“法”所指代的事物范围;然后,将不符合该定义特征的事物排除在“法”之外。-、我国对“法”的指代范围的界定及理论缺陷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的主流学者一直把“法”和阶级社会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由此,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概念的表述和木质的把握也惊人的一•致:一•方而,我国法学

4、界有一个公认的关于“法”的最经典的定义——“法(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⑵;另一方而,虽然,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或共同性问题在我国学者屮也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但一般都仅限于阶级性是否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上,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本质属性,对此几乎从未有人表示怀疑。很显然,对于我国学者而言,“法”为“法律”两个词一般来说是通用的,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法律”一词有时只用于指代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法,而“法”可指国家

5、法的整体。[3]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学界,“法”指代的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即所谓的“广义的法律”,人们通常所说的阶级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共同行为规则都是被排斥在“法”之外的。然而,把“法”与“法律”相同,将“法”所指代的事物仅限于“法律”将不可避免地至少存在下列理论缺陷:(1)不符合事物的实际发展规律,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这是事物质量变化的结杲。事物的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爭物的量是指爭

6、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规定性。当一事物的质量变化突破了保持自身质的量的限度,该事物灭亡,新事物产生,新的质量变化开始,如此反复无穷。这是一切爭物的客观运动规律,“法”变化运动当然也不例外。但如将“法”等同于“法律”,把统治阶级意志当作“法”的质的规定性,就根本无法解释“法”的变化运动规律。因为,如按此界定,则原始习惯(法)就是非“法”;而如果原始习惯(法)是非“法”,则在其转化为“法”(实际应为“法律”)时,就必然要发生质变,即原始习惯(法)保持自身的质(共同意志)的量的限度要被打破。而由于“度”对保持口身质的量

7、的要求不外乎完全和部分两种情形,因而,原始习惯(法)质变为“法”后,其原质即共同意志也就有两种可能的变化:一是与“法”的质即统治阶级意志共存;二是完全消失。其屮,第二种情形是我国学者普遍认可的情形,而第一种情形,0根本无法给出使“法”之为法的两种意志的较为具体的数量比以证明原始习惯(法)是非“法”,因而不为我国学者所主张。然而,认可“法”在产生后即不再具有“共同童志”这一内在的质,而只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显然是彻头彻尾的突变论,根本无法科学描述“法”的完整演变过程。同样的问题也存衣于“法”的消亡问题上,因为按此

8、逻辑,结论也必然是只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一下子变成了非“法”的完全表现全社会共同意志的共同规则。(2)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无法论证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是两种不同的事物。通常我国学者将原始习惯(法)耳“法”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二是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三是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四焰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是两者的目的不同。[4]181-182毫无疑问,这些区别本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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