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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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本文试图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一、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的状态,可将犯罪行为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对行为客体造成已然的损害结果,始能既遂的犯罪。危险犯是指行为可能对客体造成损害或者造成危险状态的,无待实害结果发生即能成立的犯罪。从实质上而言,刑法关于危险犯罪的立法是刑法将应当保护的法益予以提前保护一一即尚未发生实际损害时予以保护。这是危险犯存在

2、的法理基础。危险犯罪的立法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刑法所采用,并且在立法上具有扩大趋势,尤其在环境犯罪或者经济犯罪领域等普遍采用危险犯的立法方式。危险犯又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抽象危险犯是由立法者设定的危险,只要实施了法定的行为,即可推定具有危险,因而就构成了犯罪。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需要具体的判断,是司法者根据特征情形予以具体判断的结果。既然危险犯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和抽象的危险,那么何谓具体的危险和抽象的危险?笔者认为,就两者对于实害发生的可能性而言,具体危险犯比抽象危险犯要大。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和实害发生的顺序呈现为如下状态:抽象危险—

3、—具体危险一一实害。可以看出,具体危险犯的犯罪比抽象危险犯的危害程度更大,因为其更为接近实害的发生。因此具体危险犯的危险更为紧迫或发生得可能性较大。刑法之所以将某些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其实质在于对于某些特定的法益予以特别的保护,这种保护相当于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而言更为提前一一只要实施某种行为即定为犯罪。因此,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并非没有危险,而是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可以认定,该行为和危险状态是混为一体的,因此不需要证明。从刑事诉讼角度而言,抽象危险犯免除了司法机关的证明义务,无需证明抽象危险的存在,因为这种危险是基于立法规定故而排除了司法上的

4、证明义务。二、危险驾驶罪适用的法律情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可以看出,法律界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情形有两大类,其一是追逐竞驶,其二是醉酒驾驶。(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间危险驾驶行为。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情节恶劣”是对追逐竞驶行为的限制,并非行为人一实施追逐竞驶行为即构成犯罪,而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认定为犯罪。如何认定情

5、节恶劣,应当从驾驶车辆的速度、驾驶车辆的方式、车辆本身的状况、驾驶人自身的状况、驾驶车辆的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综合判断。因此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属于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二是醉酒驾驶。所谓醉酒是指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cg/100mlo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除要求“醉酒驾驶”行为以外,《刑法》并未作其他诸如“情节严重”、“导致…危险”的其他规定,因而,对于醉酒驾驶的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执法人员通过检测能够验证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cg/100ml即可认定为本罪,至于其所导致的危险状态无需证明,司法机关也不具有证明的义务

6、。因而醉酒驾驶行为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使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使得交通肇事罪分为了两种类型:一是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二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应该注意到,危险驾驶是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一个特

7、殊犯罪形态,从法理上分析,危险驾驶罪应是过失犯罪。但从立法原意来看,危险驾驶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危险驾驶罪就成了故意犯罪。正是这种犯罪构成上的变化,使得人们在理解这一犯罪时容易产生偏差。(二)危险驾驶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应明确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如果危害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法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比较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可以清楚的看到

8、,后者的法定刑要高。因此当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法规竞合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八》也予以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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