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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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启示:司法部门在把握醉驾入罪的标准时需要进行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整合。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同时《刑法》第37条是法院适用非刑罚方法的依据,而不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对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因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宣告缓刑。  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共受理危险驾驶罪498件49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422件422人,做出不起诉决定16件16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8件18人,退回公安机关侦查5件5人。

2、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法院共判决388件388人,其中判处拘役实刑157件157人,占40.46%;判处缓刑158件158人,占40.72%,判处免予刑事处罚73件73人,占18.82%。由于所收集的案件标本全部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因此,本文着重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进行探讨,但竞驾型危险驾驶罪依然适用两者共通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一)醉驾标准入罪功能之缺憾  通过上述可知,涉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有些被提起公诉,有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还有些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即使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被判处拘役,有的

3、被判处缓刑,且缓刑适用率比较高,还有的被免予刑事处罚。处罚结果为何如此不均衡呢?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主要是刑法没有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的前提,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醉酒驾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把握不一。以收集案件样本的某直辖市为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原则上执行公安部“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的规定。而检察机关则在对醉驾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了“血液中酒精含量及有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双重标准。法院在判决时对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包括本数

4、)的被告人,无特别恶劣情况和危害后果的,一般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公、检、法对醉驾标准认定不一,进而导致司法不均衡。  (二)缺憾引发的司法适用难题  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是否按危险驾驶罪处理?  1.醉酒后在小区内(包括小区内车库)帮忙倒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2011年11月14日22时许,刘某酒后帮妻子黎某在重庆市D县某小区内倒车,有人报警后被查获,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公安机关考虑到本案的案发地点为半封闭式小区,且刘某是在晚上行人稀少的情况下醉酒帮忙倒

5、车,不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太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小,后予撤案。  [案例二]2011年12月20日20时许,由于小区内车库车位太窄,妻子张某几经试停未行,只好叫丈夫李某帮忙,由于李某刚喝完酒,在帮妻子倒车时撞到冉某的车,冉某报警,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立案标准。后W县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判决为危险驾驶罪,由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实践中,醉酒后在小区内(包括小区内车库)帮忙倒车的行为很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争议很大。[1]我们认为,醉酒后在小区内(包括小区内车库)帮忙倒车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危险驾驶罪位

6、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3条之中,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纳入到“道路”的范围,都是保护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前者注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后者重视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都要求重视“公共”概念的核心“多数”,这就意味着“少数”的情形应当排除在外。日常生活中,小区实行严格登记制度,非小区人员禁止随意进入,小区内的车库也非供公共通行的道路,而是存放车辆的场所。因此,小区内(包括小区内车库)只可能对特定的车辆或者人员造成危害,而不可能对公共安全所要求的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

7、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二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犯罪理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判断,是从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损害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等加以综合考虑的。[2]醉酒后在小区内(包括小区内车库)帮忙倒车的行为,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客观启示:司法部门在把握醉驾入罪的标准时需要进行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整合。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同时《刑法》第37条是法院适用非刑罚方法的依据,而不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对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因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

8、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宣告缓刑。  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共受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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