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旭商经大纲解读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

ID:46767648

大小:227.37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1-27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_第1页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_第2页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_第3页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_第4页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_第5页
资源描述:

《华旭商经大纲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段波解读商经知2015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新大纲解读段波一、商法:(一)证券法旧法现法将第八十九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条第一款中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修改为“公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载明下列事项:送”修改为“公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告”。(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删去第二(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款:收购人还应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当将上市公司收

2、购报告书同时提(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交证券交易所。称;(四)收购目的;(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比例。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删去)(二)删去第九第九十条第九十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十

3、条第一款:收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购人在依照前条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报送上市公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司收购报告书之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1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段波解读商经知日起十五日后,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公告其收购要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在上述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内,国务院证券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删去)监督管理机构发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现上市公司收购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报告书不符合法十日。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4、。将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在收购要约确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定的承诺期限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内,收购人不得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撤销其收购要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载明具体变更事项。约。收购人需要准后,予以公告。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5、”(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删去第二百一十第二百一十三条收购人未按第二百一十三条收购人未按三条中的“报送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报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告书”和“或者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擅自变更收购要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2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段波解读商经知约”。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

6、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保险法旧法新法(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保险公司应

7、当聘用专业人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合规报告制度。度和合规报告制度。”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涉及保险法的部分1.基础法条《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