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

ID:46778867

大小:86.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11-27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_第1页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_第2页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_第3页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_第4页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摘要: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繁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并经常实地勘踏调查取证。在司法中,清代州县官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此目的,这些官员在司法时的手段多样,国家法律、成案、习惯、民间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内在诉求相一致的。关键词:清代;州县官;司法;教养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30-06清代州县官事务繁柜,不但掌管行政事

2、务,还冇地方司法职能。清代州县官在任期内都耍处理人量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特别是数量最多的民事诉讼直接反映了清代的地方社会问题,而州县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又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权力对法律及与此相关的民间社会秩序的态度问题,也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官员对地方控制问题的解决方法。故本文选取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司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清代州县官在法律适用和维护地方秩序上的方式方法。一、清代州县官的司法职掌清代地方最小行政单位为县和府属州、属厅,一般合称州县。州县官从国家行政的角度看是最低层级的政府官员,但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来看,他们却是地方最高行政长

3、官,其在地方治理与地方控制体系中地位最为重要。清人対此也有清楚的认识,“雍正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地方申务,全资料理。”①清代地方官特别是州县官实行的是正印官独任制,其县丞、主薄等佐贰官并不是常设,只是根据州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州县长官须独力完成州县一切事物,其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则显而易见。按清朝制度规定,州县职责有“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②。虽然州县官职责较多,但“首在狱讼”③。乾隆曾指出:“各省州县与民最亲,凡人小案件,无不始于州县。”④清代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正印官即知府、

4、知县、知州、同知等有权断狱裁判,佐贰官一概不能理词状,“如佐贰等官擅准辞状,降一级调用;止印官不行揭报,罚俸一年。如印官将地方辞讼不行亲审,曲徇情面,批发佐杂者,将印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⑤。所以,清代地方狱讼都须州县亲自审理。地方上的民事案件及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均由州县官在规定时限内审理完结,造册上报;⑥而处徒、流、死刑等大案,州县官要承担侦查、勘验、初审及拟罪等方面的工作。二、清代州县官的“据证”裴政曾指出:“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定其是非。”⑦清代州县官在进行民事领域的司法裁决时,也以此进行,首先通过诉状和口供了解基木信息,即“察

5、情据证”则是通过检验书证和实地勘踏来完成的。《大清律例》规定:“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⑧由此可见清代法律对证据的重视。1•重视证据清代州县官在裁决民事诉讼时十分重视书证的价值,沈衍庆指出:“钱债之案必以券约为凭⑨在“悖谕迭砍事”屮,沈衍庆根据原告“萧姓并无印契,仅以族谱为凭”,被告“刘姓影射之远年陈契(明代时订立一一作者注)”,而做出裁判。⑩在“蔑法匿税事”中,安仁县民人黄发魁与范航渭因契买出市不实而争诉,此案“讼缠六年,官经七任”,但该案“契既归为乌有,人证均已云亡”,已

6、无充分证据裁断是非,于是审理官沈衍庆也只得“罪疑惟轻,姑免追究”。在“毁约废婚事”中,武牛潘景魁与王氏女情好,“不须白璧,竟渡蓝桥”,而万起汉则与王氏女有婚约,万氏拿着婚贴告状,沈衍庆指斥潘景魁“毁约废婚”。倪望重在诸暨任知县时在审理民事争诉时也非常注重书证,并多方佐证。在“俞求明控俞宝三砍树由”一案中,倪望重不仅以印契为据,还佐以户册,以剖明晰。在“斯荣照与斯佩连互争厂屋由”、“宣光圆即广圆等与蒋秀法等互争山场由”等案件中,倪望重均是“本县披阅山图、户册”和印契而定案裁判。孙鼎烈在会稽任知县时也指血“控争m地坟山,以契据粮串为凭”、“控争m地,总以

7、粮额为凭”。光绪年间曾任知县的董沛也很重视书证的作用,在“叶光岳呈词判”中“据称该民之子承?出继堂兄叶正和为嗣,何以并不明立继书”。董沛从口供屮得知叶光岳儿子出继没冇书立继嗣文书,故其对叶也指称的立嗣继承法律关系表示怀疑。知县许文浚审理的“王金城控王利海等”一案中,许文浚是以宗谱和立继文书为裁判依据的。2.注重实地调查勘踏清代州县官在民事诉讼裁决时除了注重诉状、口供及书证外,还比较重视实地调查,当时人称之为“勘踏”。在遇到涉及村庄土地纠纷、坟山、水利水源等相关诉讼时,他们往往为弄清申实而亲自做实地调查。汪辉祖对勘踏有专门论述,他指出:“勘丈之事,大端

8、冇四,曰风水,曰水利,曰山场、EI田界在汪辉祖看来,清代诉讼案件中需要勘踏的多是在四种类别的争诉中,即风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