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动词配价研究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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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汉语动词配价研究概观一、动词配价的理论探讨关于动词配价理论的探讨主要集中于配价的性质、确定动词配价的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各家因研究目的、所持方法论不同,见仁见智。1、动词配价的性质关于这一点,争议之处主要在于动词配价所属的范畴与层面是句法的、语义的、还是句法一一语义的。在我国,朱德熙(1978)最早利用“价”(向)来解释汉语语法现象时,似乎是把配价看成是句法的。尔后更多的学者讨论的是动词配价到底是语义配价还是句法一一语义配价。廖秋忠(1984)、文炼、袁杰(1990)、范晓(1991)、张国宪(1994)、周国光(1995)等

2、都持前一种观点。如廖秋忠(1984)认为“在与动词发生联系的成分中,只有支配成分才能省略,非支配成分不能省略,支配成分的省略是语义即认知成分的省略。”很显然他认为动词支配的成分是在语义上能与动词发生联系的成分。范晓(1991)提出:“词的价类是一种语义分类,也就是动词在语义结构中语义功能分出的类。”周国光(1995)更加确认“谓词配价是谓词联系一定数量、一定成分的能力,这种联系是语义上的,而不是句法上的。”并从谓词与配价成分(补足语)联系的性质、配价成分隐含、配价中语义不定位性、语义在配价成分中的决定作用来论证他的这一命题。持后

3、一种观点的主要有吴为章(1987、1993)、杨宁(1990、1998)、韩万衡(1994)、金立鑫(1996)等。吴为章(1993)认为任何句法的“向”都是形式一一意义的结合体,它是逻辑一一语义的向在具体语言结构中的重现,是因语言而异的,是有确定数量的,是有序的,语法学引人“向”的目的既然主要是为了说明动词的支配功能,以及句法和语义之间的复杂关系,那么它对“向”的解释就应当是“句法一一语义”的。另外,杨宁(1998)对配价限于语义要求提出了质疑,指出“配价是一个词项(Lexicalitem)或词汇次类特有的基于意义的语法要求,

4、包括语义要求和形式要求”。而实际上,持配价属于语义范畴这种观点的学者,也并不把配价只限于语义要求。他们只是在强调句法、语义两个不同层面的相对独立性而已。范晓(1998)也曾提到“当研究语义结构时,要寻找表现语义结构的句法形式,当研究句法结构时,要注意发掘句法形式所表达的语义结构,所以配价虽是语义的,但研究配价时要十分重视跟配价有关的句法形式”。坚持形式和意义的结合是语法研究坚持的总原则,因此“确定配价应以语义分析为基础,同时得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陆俭明1995),在这一点上,大家达到了共识。也有的学者,避开语法配价所属范畴,而

5、分层面来讨论配价性质。邵敬敏(1996)提出了“语义价”与“句法向”,它认为语义价是属于语义平面的,是一个动词在句法结构中,有可能与它发生语义联系的成分的语义类别(也就是语义格),受人们认知能力所限,语义格最多只有7个。语义价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句法向是属于句法平面的,在一个语法结构中不借于其他手段(如介词)最多可以同时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并与谓词发生直接语义联系的语义格的数目,它是一种现实性。他的这一观点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如果要考虑某个动词配价,我们就要设想出它能出现的所有句法环境及能与之联系的语义成分,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

6、的,而且就“以在一个实现了的句法结构中来考虑动词的语义配价”这点来说,配价仍是句法一一语义的。2、配价确定的原则与方法朱德熙(1978)根据在一个具体的句法结构中,动词所能联系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来确定配价。句法结构不同,动词价数不同,如“我切肉”中“切”是双向动词;“这把刀我切肉”中的“切”是三向动词。吴为章(1982)提出决定动词“向”的因素是一个句子中与它同现的必有成分,必有成分不限于名词成分。袁杰、文炼(1990)进一步提出跟动词联系的还可以不是谓词成分。后来人们进一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总观各家之言,其分歧主要体现在根

7、据句法还是语义定价。一开始,朱德熙(1978)、吴为章(1982)确定配价时,都是从句法结构上与动词有显性主谓或谓宾关系的支配成分来确定动词的价的。范晓(1991)、张国宪(1994)、周国光(1995)认为语义决定配价,动词的词汇意义是配价的基础。即便同是承认句法配价或语义配价还存在下面的不同:%1在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句法结构中确定配价。吴为章(1982、1993)、范晓(1991)认为在能够满足最小语义要求的简单的主谓结构中定价。袁毓林(1993)、沈阳(1995)、周国光(1998)认为在最复杂的结构中,根据动词能最大限度支

8、配的成分来定价。%1动词是否有固定的价。朱德熙(1978)认为句法结构不同则价不同。吴为章(1982)、范晓(1991)认为应有固定的价。袁杰、文炼(1990)认为有兼向。周国光(1995)、张国宪(1994)认为有“兼价”,张谊生认为有“同现变价”。大部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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