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聯盟合約書-先進過濾技術產學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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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江大學產學技術聯盟合作契約書淡江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以下簡稱乙方)—、合約宗旨為整合學術界、產業界之資源,使其運用於研發技術、文化創意、行銷企劃暨人力資源,甲乙雙方合議進行策略聯盟,藉以整合資源運用、促進產業升級及學術研究、提供學生實習和就業媒合,特議定本合約書以為雙方合作之依據。二、合約方式本合約為執行「先進過濾技術產學聯盟」專案研究,由甲方負責相關技術之開發整合,乙方為聯盟會員,參與甲方特定技術開發,並分擔專案研究所需之費用及提供相關技術資訊及市場資訊;甲方開發之技術,乙方享有優先使用及

2、議價權,其相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協議後,另行簽訂使用合約。三、合作內容甲方為產學技術聯盟執行機構,乙方為聯盟會員,甲乙雙方基於推動技術研發、技術授權移轉,進行策略合作開發,雙方合議內容如下:(-)共同推動產學合作計畫。(二)共同推動新技術開發應用。(三)共同推動新技術技轉。特定研發成果分享利用。(五)產品市場資訊暨產品技術資訊交流。U!、合約效期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約期滿前兩個月,由甲乙雙方先行協商是否續約,若未續約並訂立新約,本合約期滿失效。五、保密義務(一)、本條款所稱之「保密資料」

3、係指:任一方基於「先進過濾技術產學聯盟」合作案,因研究開發所揭露、提供予他方或因合作所取得之文件、產品零組件、應用技術、原理、藍圖、<1=電磁記錄、影像、音訊、產品規格、方法、程序、生產製程、配方、專利、檢驗報告、測試方法及其他一切相關事務之資料、文件、特定物品或技術等。(二)、前項保密資料,不包括下列內容:該資料之內容已為大眾公開知悉或揭露。2•—方揭露或交付該資料予他方之前,他方已經由合法方式自行(或由第三人)知悉該資料內容,且他方(或該第三人)就該內容不負保密義務者,但以收受時立即書面告知者為限。3•

4、經揭露方,於書面明示無需保密者。(三)、任一方互有保守他方「保密資料」之義務,其應以管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保管保密資料,並以明顯方式標示其機密性,且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維護保密資料之機密,如發現保密資料有所洩露、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或有發生該情事之虞時,應立即通知他方,並配合採取必要的防止措施。US任一方不得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意將保密資料作為其它用途。(五、任一方如因前述目的之必要,需將保密資料對其人員或受僱人、供應商、承包商及相關協力廠商等第三人揭露時,應使該第三人於事前同意願就本「合作契約書」保密

5、內容受與相同拘束及簽訂保密契約,並就該第三人有關之承諾對他方負連帶履行之義務。(六)、任一方因法令之規定而必須將保密資料揭露於政府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時,應立即將其情事通知他方,如其得依法令之規定得拒絕該規定時,應在法令範圍內拒絕揭露。其雖依法院之裁決而揭露,但保密義務並未因而解除。(七)、無論本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案是否量產,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其所知悉之任何保密資料,其保密期限為五年,自簽訂之日起算。(八)、雙方保密義務於本合作案屆期或解除後仍然有效,且一方應依他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檔案、藍

6、圖、影像、設備時,不得留存任何備份資料,並記錄備查。六、智慧財產權(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X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二)、本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案簽訂前所開發相關技術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其分屬各技術開發者,<1=若因合作案簽訂後所開發出之新產品應用,乙方享有市場優先使用權,其期限由雙方另行協議之。(三)、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

7、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七、效力本合約自簽訂日起生效。八、費用與責任(―)、乙方入會成為聯盟會員,應根據本產學技術聯盟合作契約之效期繳交甲方會費元整。(二)、於本合作案有效期間內,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另協議分擔之,任一方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應自行負擔。(三)、甲乙雙方及聯盟會員任一方因違反本合約而造成他方實質損失,或因違反第三條規定而使他方受到實質損害者,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本產學技術聯盟合作契約未盡事宜,雙方應依誠

8、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如有爭議,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如仍無法解決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附則本「合作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計畫主持人執副本壹份。方:淡江大學代表人:地址:代表人:地址: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計畫主持人:黃國槓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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