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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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XX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习近平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2、。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

3、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

4、会是丧事承办人。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第十一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5、。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

6、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第十六条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埋

7、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耕地、林地;(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8、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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