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機構問責機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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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監管機構問責機制探析摘要:隨著金融體系重要性的加深,金融監管機構日益獨立於政府部門。在這一趨勢下,為防止金融監管可能存在的腐敗、低效率、高成本等問題,加強對金融監管權的監督成為必要。為解決這一課題,從立法機關的監督、法院的司法審查、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金融監管機構自身治理和社會監督等角度出發,探討構建一個適合我國銀行監管當局適用的程序化、體系完整的問責制度關鍵詞:金融監管;問責制度;獨立性分類號:F830.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8-0086-02一、國外金融監管問責機制考察金融監管問責,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觀點,可分為機構問責、歸制

2、問責、監督問責和預算問責四個部分。從國外的實踐來看,一個完善的金融監管問責機制的建立首先要考慮金融監管機構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問責關系;其次,這種問責機制還應該建立在與其他利益相關者聯系的基礎之上,這樣,可以允許他們看到金融監管機構不同方面的工作,創造或培養出對金融監管機構目標以及成績的廣泛理解,從而有助於監管者建立起聲譽;最後,監管者自體問責也是必須的(一)機構問責1•與立法機關的問責關系。在西方,議會憑借立法權影響監管活動,負責建立金融監管機構運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監管機構向立法機關問責有三個目的:確保金融監管機構具有適當的使命;確定賦予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有效履行

3、並有利於實現預期的目標;在需要對立法進行修改時,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機關不應該對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直接權力,或具體指導金融監管機構如何從事其監管活動2.與行政機關的問責關系。行政部門對金融政策的總體方向和制定負有最終責任,並且政府作為規章發佈者,在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成員任命上發揮關鍵作用,所以,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對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二)監督問責即與司法機關的問責關系。金融監管機構決策影響的個人和公司應有通過法院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鑒於金融監管機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對監管措施的司法審議是其問責關系的基石。這種問責形式在事後基礎上進行,以確保金融監管機構的行動在法律限度內。英國在此

4、方面具有非常成熟的經驗(三)歸制問責即如何對其他利益相關者及公眾負責。大部分金融監管機構是通過向被監管機關征收的費用來獲得全部或部分資金的,因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要向那些為其提供資金的人負責。透明度、協商與參與和承擔對監管影響(RIA)的分析是建立和維持此問責的有力工具(四)預算問責制度安排為確保金融監管機構的自主權,最好讓它在財務上獨立於政府。要達到這種結果的辦法之一是由受監管機構支付監督活動花費。然而,這可能為受監管機構行使不當影響開方便之門。因此,無論獲取資金的方式如何,都應該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明確報告資金支出情況(五)同體問責的制度安排在很多國傢,金融法律對監管機構治理結構也作瞭

5、明確的規定,要求最高監管權力層至少設置三類部門:第一類是決策部門,一般是監管機構的董事會;第二類是執行部門,直接負責管理監管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第三類是監督部門,是決策部門和執行部門的內部問責人,可要求後者分別就監管決策和執行過程做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並負責對監管機構的治理、財務、人員薪酬、風險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問責。這三類部門的設置為部門間的互為問責提供瞭基礎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問責機制的現狀與完善:以銀監會為Quintyn等人(2007)通過對世界32個傢銀行監管機構的問責進行瞭細致的考察,得出瞭這些國傢在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前後的問責指標得分(以100為滿分),其中,這32個國傢的平均

6、數改革前為40,改革後為61;中國改革前得分是19,改革後是38,數值相對較低。在實踐中,自2003年銀監會成立後,各方在完善金融監管問責機制方面都作出瞭頗大的努力,但是,仍舊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一)異體問責1.當前的金融監管問責視野較狹窄。這是異體問責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現行問責機制大多停留在監管機構內部的等級問責,即上級問責下級,這與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等級問責盡管在效力上具有優勢,但如果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麼,上級的責任由誰來問就會成為一個問題,其結果必然是最高的一級無人追究責任。在我國,無論是銀監會、銀行,還是立法機構都沒有意識到被監管機構可對銀監

7、會實施問責。同時,監管部門對公眾負責表現得更多的是盡到公佈政策的義務,一旦所監管的銀行出瞭問題,在公眾如何問責監管機構以及其如何對公眾更加負責這點上並沒有更多的說明。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沒有賦予利益相關人制定銀行規章的動議權,對銀行規章起草時是否要聽取利益相關人的意見、聽取意見采用的形式規定得較為模糊和隨意,而對在銀行規章審查階段如何處理利益相關人的意見也是模棱兩可(周仲飛,2007)o這不得不說是一個重大的缺憾。這在很大程度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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