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機制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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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回補充偵查機制問題探析摘要:司法實踐中,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程序被廣泛使用,它為保證案件質量、保障公訴活動順利進行發揮瞭重要的作用。然而退回補充偵查機制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瞭一些問題,需要深入分析並加以改進關鍵詞:補充偵查;機制;問題;完善分類號:DF8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2-0289-02一、退回補充偵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一)退回補充偵查的范圍被隨意擴大退回補充偵查作為一項刑事訴訟程序,一經決定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即審查起訴活動暫時停止,偵查活動重新恢復,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將被延長。因此,

2、它的使用應當具有法定性和嚴肅性。但在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卻常被任意使用,比如,為瞭延長辦案期限而退回補充偵查;為瞭追求案件“完善”而退回補充偵查;退查已失去實際意義仍然退回補充偵查。有些公訴人明知案件無法查清,證據無法收集,出於各種原因,不管補查能否取得效果,仍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還有人認為,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必須要經過兩次退查。因而對第一次退查仍不清楚,再退查也不可能查清的情況,又作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上述現象,隨意擴大瞭退回補充偵查的范圍,使這一訴訟活動缺乏嚴肅性(二)檢察機關對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監督不力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對退回補充

3、偵查的案件不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盡力偵查,敷衍瞭事。如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以後,偵查人員不按照補查要求進行,可以找到的證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證不去查,往往附上“經查無果”的證明材料敷衍瞭事;或是補查工作雖然做瞭,但效果不大,不能解決庭審示證所需。“屢退不查、查而不清”現象嚴重,但檢察機關對此卻無能為力(三)退回補充偵查超期現象時有發生。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但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常在一個月內不能完成,有的甚至超期嚴重,造成案件久拖不決二、對存在問題的分析(一)缺少統一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指導由於缺少統

4、一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指導,加之缺乏溝通瞭解,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對於證據收集、應用、甄別的要求不一致,導致雙方對補充偵查事項產生分歧,有時甚至互相推談。特別是雙方對案件的證據鏈是否存在缺陷,案件事實部分不清、證據不夠充分是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等問題存在爭議時,偵查人員往往以沒有必要補充偵查來應付,導致案件屢退不查(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普遍缺乏內部制約機制雖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退回補充偵查的提請、審批、執行、備案等工作程序問題都有內部規定,但對原偵查質量不高、隨意使用退補權利、退而不補等問題卻普遍缺乏監督和考評的辦法,使得退回補充

5、偵查在實體意義上處在監督制度真空的狀態(三)有些偵查人員責任心不強,重破案、輕辦案實踐中,不可否認有些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並且重破案、輕辦案(這與偵查管理體制有關系)。憑直觀感性認識破案多,理性分析案件、從起訴方面考慮問題少。有的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的取證工作不紮實,使案件證據一開始就存在缺漏三、對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思考在審查起訴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存在著種種問題,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主要是目前我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而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規定又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以致出現瞭上述不

6、良現象。下面筆者對如何建立比較完善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談一些淺顯的看法(一)規范化執行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程序在現行的刑事法律規范中,對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瞭公訴人在退查的內部審批上做法不一致、有關退查的法律文書存在過於概括、籠統等問題。在公訴人行使退補權時缺乏審查和監督,容易造成退回補充偵查被任意使用,而補查事項不明、方向不清,也容易造成偵查機關難以具體操作,影響補查的質量。因此,公訴人應以現行法律規定為準繩,規范化執行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嚴格規范退查的有關法律文書,接受審查和監督。具體做法是:1•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7、,應當經過主訴檢察官或部門負責人的批準,接受審查和監督。以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的做法為例,公訴人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應經主訴檢察官的批準,第二次退查決定,應經分管檢察長的批準。公訴人接受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有利於防止退查權被任意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退查決定,提高訴訟效率2•規范制作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公訴人在填寫《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制作內部公函,並附偵查提綱,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和需要查明的具體事項。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偵查機關認定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必須補充的證據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遺漏的罪行,三是遺漏的應當追究刑事

8、責任的人,四是程序違法或不完備之處(二)健全監督、交流、引導機制從宏觀方面,檢察機關起訴部門選擇一些退補工作中的常發問題,就偵查人員辦案指導思想及辦案責任心不強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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