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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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探析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在其使用过程中,不论是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体、主观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在本罪的构成中,针对其客观方面和客体的争议最为激烈。本文将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并对各争议问题做出论证。(一)客体及其争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究竟为何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562页。]有的观点认为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赵秉志、鲍

2、遂献、曾粤兴、王志祥:《刑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21页。]也有的观点认为是指社会的正常秩序,并未说明是公共秩序还是社会秩序。[马长生、余松龄:《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60页。]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秩序。本罪属于妨害公共秩序罪中一种,但是从该罪的具体认定上,应当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认定其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秩序涵盖了社会上所有的秩序,狭义的社会秩序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科研和教学秩序。应当注意的是自刑法修订以后本罪不再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这

3、类犯罪独立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本罪客体内容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客体所涵盖的范围上,即刑法对该罪的客体所做出的是不完全列举还是完全列举。社会秩序所涵盖的范围究竟应当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理论界各学者有广泛的争论,笔者将在后文表述自己的一些看法。(二)客观方面及其争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上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就是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是针对该行为未做具体分析;2•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扰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聚众扰乱国家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有首要分子,是否有情节轻重问题以及众人的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但是针对必须是众人方面没有争议。对于何谓“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一般学理意见认为,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其扰乱的对象、纠集人数多少、扰乱程度、持续时间的长短、扰乱范围以及扰乱的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来分析。据此,“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纠集的人数多,扰乱的时间长,扰乱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较为重要,造成的影响恶劣等。所谓“无法进行”,指“由其扰乱致使上述各项工作未能按期开展、开始或致使已经开展、开始的工作被迫非正常地中止、停业”。对于何

5、谓“造成严重损失”,到目前为止也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从学理上看,由于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一般工作,在工作方式、性质上的差异性很大,“严重损失”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尽相同。所谓“严重损失”,从总体上看,其虽然应当是可以借助一定计量手段衡定其损失大小额度的有形损失,但在实践中也不能排除难以量定的无形损失,例如对新闻单位、教学单位的冲击,导致其工作、教学不能进行或中止的,其损失究竟多少就很难定量分析。因而,一般应当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来衡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大小。据此,笔者也认为,“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

6、失和破坏等。[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29页。]本人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可能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11页。]。行为人聚众扰乱

7、社会秩序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一些单位、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哄闹;强占或封锁一个部门的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场所;围攻甚至侮辱,殴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封锁出入通道、毁坏公私财物等等。具体的争论本文会在后文中列举并作出评析。(三)主体及其认定有论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有论者认为,本罪的主体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的一般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不构成犯罪;有论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但属于共同犯罪。参与实施犯罪的人虽然多,但构成犯罪的,只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宣炳昭:《刑法各罪的法理与实用》,中国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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