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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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环境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当前,环境权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是前路漫漫。环境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许多不同之处。所以,既不应把环境权与生存权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看做是同一项权利。[关键词]环境权;应有权利;生存权;发展权[中图分类号]D9221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2、025420(2000)0520095207[2]意志。”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实有权利的转化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1](P1)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区别。“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

3、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1](P15)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关系与社会交往中。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right)的观念。18世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是法律化了的人权,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

4、定权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1](P13)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水’和‘无本之木’”。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收稿日期]2000205210[作者简介]李艳芳(1964-),女,陕西榆林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在职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经济法

5、。—9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权。如韩国1980年宪法第33条规定“:国民有生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活于清洁环境之权利,国家及国民,均负有环境保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护的义务。”葡萄牙、智利、秘鲁、菲律宾都对环境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权予以明确规定。在美国也有许多有关环境权宪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法修正案的提案,但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权的规定。在德国,尽管人们呼吁将环境权作为可以转变为现实的

6、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基本权利在德国宪法中予以承认,但却遭到强烈[3](P381)“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反对。值得注意的是,在联邦制国家,不仅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有联邦宪法,还有州宪法。美国有五个州宪法对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环境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如伊利诺州宪法第11[1](P17)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任何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人均得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行此权以对抗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任何政府或私人

7、。”而德国各邦宪法并无环境权的人权的上述三种形态在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明文规定。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展示。与上述国家明确规定环境权不同,还有一些1960年,一位西德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国家在其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如1972提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从年巴拿马宪法第110条规定“:根据国家的经济和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社会发展情况,积极保护生态条件,防止环境污染争论。1970年在东京召开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和生态失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宪法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指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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