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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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的含义保险是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提供商业保障的经济行为。经济角度: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法律角度:合同行为。风险管理角度: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2、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6条件:纯粹风险、不确定性、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现实的可测性)举例:一个人旅游时从山上摔下来(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大量风险的集合体、同质风险的集合体)(3)保险费率的厘定费率的厘定与产品定价不同,

2、产品定价除考虑风险状况外,还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竞争、供求变化等。(4)保险基金的建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5)保险合同的订立3、保险的特征经济性(经济保障活动)、互助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法律性(一种合同行为)、科学性(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保险与互助保险、保险与社会保险、保险与救济、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5、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分: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公

3、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承保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再保和共报有本质区别:保险关系不同,分摊方式不同,注意不要混淆。6、保险的功能保障功能(财产险-补偿,人身险-给付)、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

4、、社会信用管理)4、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有偿合同:因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大诚信合同。射幸合同: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具备且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附合合同:非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与否。5、保险合同的种类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用于海上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用于一般的财产保险)按合同的

5、性质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个别保险合同、集体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特定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足额保险合同、非足额保险合同6、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

6、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随之失效。10、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部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权利义务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构成客体部分:保险利益,财产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险表现为保险金额其他声明事项部分:法定应记载事项(争议处理、订约日期等)、当事人约定事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11、保险合

7、同的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12、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保险人只能在1到2年内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超过这个期间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争期间,保险人就不得再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知不实的情形,保险人仍应负给付责任。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年龄误告条款:如发现年龄误报,按

8、真实年龄调整,多退少补。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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