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教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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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特征、体系、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是能够初步判断哪些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教学课时安排:6教学方法:教师讲解理论部分,课堂采用以案说法、师生共同讨论的形式帮助学生理解。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是判断哪些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理论)一、民法的概念(一)关于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是判断哪些法律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1、概念(1)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这样的字词来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

2、法典》等。(从法律文件的标题上来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2)实质民法则是泛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以民法来命名的,也包括不以民法来命名的相关法律。(从内容上来判断)2、特点(1)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古代的法律是诸法合体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后才有了形式民法。(2)在现代国家,一个国家也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二)关于民法学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以实质民法为研究对象。实际训练:列举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提问学生来回答是否为民事法律以及理由

3、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民事案件的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被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首先,看案件当事人是谁和谁;再看,两者之间是否为平等关系)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内容是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看发生的事情是什么)民事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

4、包括物质资料和非物质事物(如智力成果和经济权利)2、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的主体相分离。可以转让、继承、抛弃。3、财产关系的分类57/57(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发生于生产和消费领域。根据其客体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物质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有商品交换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民事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人

5、身关系的特征(1)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具有非财产性,是人生存、发展的精神条件。(3)具有专属性,不能分离、不能转让或继承,也不能抛弃。3、人身关系的分类(1)人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人人格是两者的结合,而法人人格只具有社会因素。所有主体的人格一律平等。(2)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实例分析(训练学生应用分析能力):第二节民

6、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民法的体系(是关于《民法典》的问题,介绍即可)(一)概述1、民法体系的概念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解决的是民法的基本元素——原则、概念、规则的有机性问题。2、民法体系化的简史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公元6世纪组织编纂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还有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都是历史上的典型。3、民法体系化的意义(1)立法方面A、有利于实现民法的高覆盖率。B、有利于民法价值的储存和贯彻C、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的重复和矛盾D、有利于民法的推陈出新(2)司法方面A、方便法官找法B、既有利于督促法官依法办事,又不妨碍法

7、官在体系范围内的创造性司法活动(3)法律研习方面(二)我国民法的体系(了解)1、民法通则的体系2、将来要制定的民法典的体系二、民法的渊源(是看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的)(一)民法渊源概述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从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制走向二元制的发展趋势57/57。即从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到还承认习惯和法理也是民法渊源的态势。在二元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与优先性。习惯和法理为补充渊源、间接渊源。凡制定法有规定者,法官应直接适用制定法的规定;只有在制定法无规定时,法官才能适用习惯或法理。在民法渊源问题上,我国无

8、明文规定,但实质上是二元制。(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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