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节能验收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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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8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8.0.1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8.0.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

2、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率应不小于90%,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8.0.3居住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包括门窗节能工程,墙体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及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8.0.4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

3、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2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3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4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5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8.0.5居住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1建筑节能设计文

4、件、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2建筑节能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重要节能保温功能项目(外墙、外窗、屋面等)的现场复验或抽检资料报告;5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调试记录;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7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8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9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0系统联合试运转联及调试记录;11系统节

5、能性能检验报告;文案大全实用文档12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8.0.6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方法和取样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执行。6.0.7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与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与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8.0.8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

6、要求见表8.0.8,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表8.0.8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序号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允许偏差或规定值1室内温度居住建筑每户有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2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15%3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10%4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10%8.0.9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

7、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8.0.10当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节能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技术处理能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8.0.11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

8、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8.0.1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归入节能验收专篇,存档备案。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8.0.1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表分别见本规程附录B、附录C和附录D。1检验批质量验收表同本规程附录B中表B1~B7.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C。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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