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受利益的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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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自然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受利益的行为效力[案情介绍]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1992年夏天,张小玲在外祖母王氏家居住。王氏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为张小玲存上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她给张小玲将钱存上。张听后十分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1996年10月王氏去世。王一明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归张小玲,不能作为遗产;而王一明与王一民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由他们继承。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荣遂代理张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

2、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让王一明、王一民将存款返还给张小玲。二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存款上的名字虽为张小玲,但张小玲在存入存款时,尚不到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王氏与张小玲间的赠与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况且,张小玲并未取得该存款,因而也不能认定赠与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存款为遗产,由其继承。[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存款为遗产,而不能为张小玲所有。其理由是,赠与行为为实践性行为,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时,才能成立。而在本案中,虽王氏允诺赠与张小玲款,张小玲已同意受赠,但是王氏虽以张小玲

3、的名义存款,却并未将存款单交给张小玲,因此,不能认为王氏已将存款实际交付给张小玲,王氏与张小玲的赠与行为不能成立,因之,该款项仍为王氏所有,在王氏去世后,该存款当然为遗产,应由王一明兄妹继承。第二种意见也同意该存款为遗产,但所持理由与第一种观点不同。其主要理由是:张小玲在接受赠与时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王氏与张小玲之间的赠与行为,张小玲的法定代理人并未代理,因此该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即使存款单已为张小玲取得,也应当返还之。

4、故该存款属于遗产,理应由王氏的继承人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存款应由张小玲所有。其主要理由是:王氏将该存款赠与张小玲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张小玲当时也表示接受,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将款存入银行,这表示已将该款交付给张小玲。存款单仍在王氏手里,这并不能说明该款项未交付,而存款单上的名字为张小玲却表示该款项已经转到张小玲的名下,因此,赠与行为成立。尽管张小玲在实施该赠与行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任何法律行为都不能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该存款应为张小玲所有,王一明与王一民应当将存款单返还张小玲。[分析]上述不同意见的争执,关键问题还是如何认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依该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6、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资格是不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独立进行呢?这需要进行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6周岁的儿童就一般可入小学学习。从社会习惯上说,上学后的未成年人就特别需要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例如,购买必要的学习用具,这不仅是常见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

7、能力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一般也应当承认其效力,而不能认定无效。这一类行为可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各国立法上一般还规定,对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独立实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此种规定。不过,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条规定看,不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纯获利益的民

8、事活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合适的。因为,第一,如上所述,从我国的社会习惯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完全不能独立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第二,从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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