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ID:43202294

大小:239.50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9-10-0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_第1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_第2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_第3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_第4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一)《民法通则》第18条和第133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180—184条(三)《人身损害赔解释》第7条(四)《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并不因其尽了监护责

2、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受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侵权的责任。(四)受害人受有损害。(五)损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这一

3、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致害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3、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人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施侵权行为。(二)受害人受有损害。(三)损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有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受害人举证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一)基本原则1

4、、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2、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担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单项选择【例】精神病人甲在妻子乙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丙上来挑逗甲,并激怒了甲,甲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甲还是赶上去打伤了丙.致丙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问该医疗费如何承担?()A.全部由乙承担B.全部由丙的父母承担c.乙承担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D.丙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答案】c(考察知识点

5、: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二)教育、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关系若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等场合,就会产生教育、医疗单位与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关系。这是监护制度的难点,由于现行司法解释的不尽合理与相互冲突,与人们的日常认知有所距离,无形中增加了理解的难度。这里我们先分析两个条文的意思,再看二者的适用关系。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及精神病院生活、学习、治疗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的,依下列原则处理:1.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2.致人伤害的,被监

6、护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过错责任此处教育、医疗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一立法原则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1款所继续坚持。更需注意的是该条文与《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相比有3处不同。注意(1)它扩大了行为人的适用范围,即由“无行为能力人”扩展到“未成年人”;(2)它又缩小了主体的范围,即由“教育机构与精神病院”缩小到“教育机构”;(3)教育单位有过错的,其赔偿责任范围由“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到“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二者的区别请看下例。【例1】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

7、阿姨甲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乙(5岁)将一个火炭拔到小朋友丙(4岁半)的屁股底下,火炭燃着了丙的棉裤,并灼伤了屁股。问:丙的受伤应如何处理?【答案】本例中甲有过错,甲作为幼儿园的职员,甲之过错即为幼儿园的过错。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丙的受伤,依《民法通则意见》160条,只须负“适当”(次要的)的赔偿责任即可,主要责任仍应由乙之父母承担。但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幼儿园不一定限于次要的责任,而是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总之要依具体情形而定)。而且,幼儿园的责任为终局

8、性责任,后不得向乙的监护人追偿。【例2】甲的儿子小新是某校初一学生(11岁),一天,小新在学校课间休息时间将同班同学阿元打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问:本案如何处理?【答案】甲对阿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题若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赔偿责任与学校无关。但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