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路径分析.doc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路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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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路径分析摘要:由于新能源产业具有初期投资大、建设时间长、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传统的融资方式难以有效满足新能源产业的资金需求。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通过引入私人资本,不仅扩大了新能源项目的融资渠道。而且提高了新能源产业的经济效率。  关键词:新能源;多元化融资;项目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0)08-0050-04  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能源为特征的新能源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与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一样,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也离不开相应的金融支持。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用的金融支持路径。  一、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  (一)新能源产业日益成为各国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  美国应对金融危机中的经济复苏计划的核心是培育新技术和绿色产品,并把新能源作为战略重点。法国在2008年11月公布了一揽子可再生能源计划,要求到2020年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提高到23%。日本通过实施绿色新政,计划把太阳能发电增长20倍,新型环保汽车用量增长40%。发达国家如此大规模地投资新能源,除了短期内可增加就业外,更重要的目标是从国家战略出发,占领后石油时代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并在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中取得主动权。   (二)新能源产业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呈现上升之势  在全球能源最终消费结构中,新能源消耗总量约为石油消费量的三分之一,在所有能源消费中位居第三位。以电力供应为例,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2006年新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已居第二位,新能源、煤炭、天然气、石油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33.1%、41%、20.1%和5.8%。  (三)新能源供应量增长速度快于常规能源  近年来,石油价格剧烈波动导致石油供应量占能源供应总量比例快速下降,煤炭、天然气、新能源所占比例均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尤其是新能源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从全球能源供应结构看,在1973年的能源总供应量中,石油、煤炭、天然气和新能源的比重分别为46.1%、24.5%、16.0%和13.4%。而到了2006年,这些指标分别变化为34.4%、26%、20.5%和19.1%。这表明,在1973~2006年的23年间,石油供应量占比下降了11.7%,新能源占比则上涨了5.7%。  二、我国新能源产业现有融资渠道的局限性  目前新能源产业的融资方式包括:发行股票、引入风险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银行贷款等。这些渠道由于种种原因仍无法满足迅速发展起来的新能源产业对资金的需要。  (一)上市门槛高使新能源企业股票融资规模有限   新能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可筹集到长期、巨额的无需偿还的资金,能有效满足新能源企业前期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提高资金使用的持续性。然而,受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影响,新能源公司面临融资方案审批时间长、上市过程复杂,上市门槛高及增资扩股带来股权稀释甚至丧失控制权的风险。因此,新能源产业利用股权融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匹配当期股权融资规模与未来项目资金需求,从而难以依靠股权融资完全满足资金需求。  (二)风险资本的观望态度导致新能源产业的风险投资不足  虽然多数风险投资机构都把新能源作为关注的重点产业,但目前风险资本对新能源项目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数量都相当有限。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技术障碍。即风险投资机构对新能源项目所从事的技术研发不甚了解,对能否取得科研成果及成果有无市场难以把握。第二,退出障碍。我国新能源企业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使得风险资本很难在短时间内退出。一方面,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规模有限,尚未进入行业并购与洗牌期,无法通过兼并与收购来实现资本退出。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无论是进行IPO,还是借壳上市,都存在困难。因此,目前风险资本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非常有限。  (三)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滞后限制了新能源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品种不足是不争的事实。股票市场发展已经突破了一定的规模,但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无论品种还是规模都十分有限,只有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少数品种。因此,相对滞后的公司债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能源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规模。  (四)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其对新能源产业的贷款规模有限  目前,商业银行是我国企业主要的债务融资渠道。银行出于防范信贷风险或获取短期效益的考虑,对新能源行业采取了谨慎或限制的授信政策,不仅授信总量少,而且利率上浮、担保条件苛刻,导致新能源企业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总体上看,银行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投入严重不足。  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新途径  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方式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融资过程,各个参与者之间通过预先达成的协议相互联系起来,整个融资模式中既包括股权融资,也包括债务融资。基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约定,项目风险得到良好的规避和分担,预期收益较为稳定。所谓项目融资方式是指以特定项目本身的资产、预期收益或者权益作为抵押的,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长期融资或者贷款方式。项目融资方式自20世纪30年代首次使用在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作为管理风险、分配风险的新型融资方式促进了能源工业的发展。项目融资方式对新能源企业的发展具有传统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效用和意义。  (一)项目融资方式有助于解决新能源企业初创期信用评级欠佳的难题   新能源企业无论是债券融资还是贷款融资规模有限,其主要制约因素是由于我国新能源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时期,信用等级不高。但项目融资方式具有的“项目导向性”特征可消除这一障碍。项目融资是建立在项目的预期现金流基础上的融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只能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实体的其他资产。因此,即使新能源企业本身的信用等级不高,但却拥有预期效应稳定的新能源项目,也能得到投资人的资金支持。  (二)项目融资方式有助于帮助新能源企业分散投资风险  现阶段,风险资本对新能源产业资金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因而制约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项目融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新能源企业分散投资风险,从而吸引更多风险资本加入新能源投资行列。在项目融资运作中,通常设立一个特别目的公司,实务中称为“项目公司”,发起人是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从而可以实现表外融资。而且,债权人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是建立在对融资主体的有限追索或无追索基础上的。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追索到项目公司除该新能源项目资产、项目现金流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从而降低了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新能源企业的投资风险。  (三)项目融资方式可保证新能源项目稳定的用户方支持   新能源产业的稳定发展取决于资源保障、运输能力、产品价格、用户消费及政策法规等要素。由于前期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在世界大部分地区,新能源产品不是作为一般商品经营,而是作为项目经营,往往要求20年以上的稳定的用户需求。项目融资方式可通过特殊的合约安排来保证用户方需求,解决项目建设的后顾之忧。项目融资方式中产品或设施的销售通常采用预售的形式来安排。如,项目融资中重要的担保合同之一就是“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或者“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协议”,根据这些合同,项目设施的使用者在融资期间需定期向设施提供者(新能源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设施使用费,从而保证项目未来的稳定现金流。这同时表明,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可利用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如稳定的用户)的信用来安排融资,分散风险,节约初始资金的投入。  (四)项目融资方式有助于帮助新能源企业提高综合投资收益  新能源项目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也制约了新能源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但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全球气候变暖及油价持续高涨等方面的原因,近年来,我国也十分重视发展新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6月公布了《中国可再生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倡导对新能源的各种政策倾斜。如,补贴、税收优惠等。但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也许不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项目融资方式可克服这一缺陷。项目融资方式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享受免税带来的好处,从而提高综合投资收益。  (五)项目融资方式便于国家对新能源项目的引导与促进   新能源能否得到市场化的大规模使用,除市场、技术以外,政府扶持非常重要。但是,政府直接对新能源项目的补贴不具有可持续性。引入项目融资方式,可以市场化的方式将政府扶持意向传递给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如,在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下,私营企业获得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参与新能源项目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享有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从而吸引并引导民间资本对新能源项目的投资,此外,由于新能源项目具有使用期限长等特点,项目运营商在合同期满后还可将项目转让给政府,国家仍可持续获得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四、项目融资方式在新能源产业中运用的具体路径  (一)有效利用BOT融资方式,解决新能源项目筹资问题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的典型模式之一,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授权项目发起人或为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让其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出售项目产品/服务,以偿还债务,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将项目按规定的要求移交给政府(一般是免费移交)。一般来说,BOT投资项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规模大,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二是技术含量高。三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四是使用期限较长。当前的新能源项目与上述特点非常相似。因此,有效利用BOT融资方式,有利于解决新能源项目的筹资问题。在具体实施时,应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依法监督下,根据市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吸引国内外资金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新能源项目。  (二)推广PPP融资方式,加强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促进与引导作用   PPP,即公共(Public)私营(Private)合伙(Partnershi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它建立在双方各自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最好地满足公共产品需要。PPP模式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表现为:第一,私人部门在新能源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个项目时通常更有效率,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并且更容易创新。第二,伙伴关系能够使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司所长,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累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新能源项目的公共产品特性。第三,私人部门合作者通常会关联到经济中的相关项目,从而实现新能源投资的规模经济效应。第四,能够使新能源项目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务。第五,由于投入了资金,私人参与者保证新能源项目在经济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则为保证公众利益而服务。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从而为项目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进一步增加了项目成功的概率。在具体实施中,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这个协议使项目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通过项目租赁方式解决新能源项目开发中的资金需要   项目租赁是融资租赁与项目融资的结合,是以杠杆租赁代替银行贷款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在这种租赁结构中,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以项目的现金流和效益为保证。在具体操作中,新能源企业作为承租人,从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租赁公司将新能源项目承租过来,再通过对该项目的经营取得经营收入后支付租金,剩余所得即为其利润。通过项目租赁,作为承租人的新能耗项目公司可实现以下好处:第一,项目公司不投入初始资本,但却拥有对项目的完全控制权。在融资租赁中,金融租赁公司充当的是被动投资者的角色,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管理,因此,实际管理者还是新能源项目公司。第二,帮助项目公司实现百分之百的融资。新能源企业发起人只是从金融租赁公司手中将新能源项目承租过来,可以不用提供初始资本金。从而有利于解决新能源项目发起人资金不足的难题。第三,帮助项目公司带来避税效应。在项目租赁中,新能源项目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支出直接计入项目成本,无需缴纳税收,充分享受税前偿租的好处,从而提高了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利润。  (四)实施新能源资产的证券化,帮助新能源企业提前变现项目收益   资产证券化是指基于资产的证券化,即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资产变现方式,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两种。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中,项目开发商将各项目资产组建一个资产池,将该资产池卖给一个特设信托中介(SPV),由SPV将各类资产(比如一系列的风能发电站)的预期收益设计成不同利率、期限及风险特征的证券,并对之进行信用增级,由资信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之后,出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收入经SPV转让给新能源项目开发商,从而实现了通过对新能源项目预期收益提前变现的方式来融资的目的。  可见,项目融资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运作空间。目前,国内能源企业大多依靠银行贷款和政策性扶持,但在大力进行能源开发建设时,这种仅仅依靠银行融资的方法已很难满足能源企业对资本的需求。我国应充分发挥项目融资的优势大力发展新能源行业,促进新能源行业做大做强,为国家经济提供充足的能源供给,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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