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十六章融资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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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特点:1.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2.实质特点: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3.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4.合同为诺成

2、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有偿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二者的区别:1.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前者,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授予给了承租人,仅在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方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后者,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是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获取价金,对方当事人的意图是支付价金,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2.期待权的有无。前者,承租人没有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

3、期待权,后者,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相对的买受人的期待权3.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前者,如有特别约定,承租人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后者,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则转移于买受人。4.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前者租金包括:物件买价、保险费、手续费、利润等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但有不同1.出卖人负

4、有按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三方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4.根据约定承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负担及时检验的义务,拒绝受领标的物时的妥善保管义务。(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本质上系属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但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首先,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利益:其一,租赁物不符合约

5、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融资租赁合同中,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其次,从承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支付租金的义务。该义务有以下特点:1.在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但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2.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

6、租赁物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3.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付租金。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得定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系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

7、原因终止原因: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终止原因的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因承租人的解除而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根据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

8、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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