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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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818(颁布时间)20101101(实施时间)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文号)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2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

2、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3、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

4、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六

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政设施

6、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第九条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权属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

7、含掘路计划)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实施。单位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并按规划要求与市政设施相衔接。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新建城

8、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适度超前,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应当同步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通道。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道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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