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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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操作规程1.项目管理1.1.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对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必须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1.2.建筑业施工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1.2.1.办理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登记(包括工程项目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复工登记以及注销登记);1.2.2.对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1.2.3.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2.4.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2、1.2.5.根据工程进度监控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2.6.监督工程双方单位合法开具、取得建筑业发票;1.2.7.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1.3.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期限及需提供的资料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或开工后3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施工项目登记:1、《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23/23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5、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

3、.4.办理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程序施工项目登记业务流程图原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先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施工企业已经办理了外来证明登记的纳税人外来施工未办理外来证明登记的,先办理外来证明登记1.4.1.申请办理1.4.1.1.基本登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第三条第一款1-6项所需资料申请办理施工项目登记。1.4.1.2.跨区施工登记:长沙市区内跨区、县(市)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的1-6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见附件2)办理项目登记。【《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由施工企业

4、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工程项目完工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缴税款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及意见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返回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进行核销。】23/231.4.1.3.外地来长施工登记: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要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外来登记,除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1-6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项目登记。未提供《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来长施工企业按正常纳税户进行税务管理。(注: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是指核算地在长沙市区以外的施工企业,含四县来长的施工企业和四县之间施工企业的

5、交叉施工)1.4.1.4.稽查局所查建安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费,如属欠税,由欠税项目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并报市局审批;确认为举报、偷、逃税款的由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并在核算地办理项目登记。1.4.1.5.项目所在地未进行项目登记管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仍由施工项目所在地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和征收。同时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报市局对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4.1.6.涉外企业在长沙市区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涉外局办理项目登记;涉外企业在长、望、浏、宁四县提供

6、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1.4.1.7.原则上由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一个项目名称对应一个施工单位。(1)由多个施工单位分别招标的情况: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分别归口项目缴税开票。(2)由总承包人统一招标,再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情况:只由总承包人办理一个项目登记,对应纳税户为总承包人。23/23(3)总承包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视同多个施工单位分别招标,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分别归口项目缴税开票。1.4.1.8.各电力系统电力安装工程和广播系统的收视初装费工程以及燃气公司煤气管道安装工程、自来水公司供水工程等,在核算地统一办理一个项目登记,建安税收归口项

7、目管理。1.4.1.9.工程收入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不需开具建安发票的,可以不办理项目登记,不纳入项目管理。1.4.2.受理审核1.4.2.1.登记窗口受理后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1、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是否真实;2、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与其在《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上对应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1.4.2.2.经税务登记窗口对上述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将有关证件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税务登记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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