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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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及避税概述(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2、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2)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分析:根据贵单位的情况,初步判断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较为有利。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应税收

3、入通常采用的手段:1、化整为零,肢解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往来帐。2、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开具发票,不作收入,甚至在检查中隐匿部分发票存根,逃避追查。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发票、收款收据混开,少计部分收入;如:开具“大头小尾”发

4、票等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4、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售房金额,减少收入,如采取降低售房价格,加大其他规费的方法,调节收入。5、变通权责发生制,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如: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时,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6、其他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帐。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如售后服务、材料物资销售业务、房产出租业务,这些业务零星、金额不大,企业往往不如实入帐、计算缴纳税款。7、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或者不入帐。8、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

5、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9、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10、将更名、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11、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如将与商品房一起销售的门面房(店面房、营业用房、商铺)、地下车库等

6、不并入销售面积。12、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避缴税款。如:关联企业之间转移资金、集团内部购房实行优惠价交易等。13、有挂靠关系的房地产企业之间收取的代扣缴税费不按规定时间申报。14、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有意延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5、“拆一还一”回迁户的回迁房部分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目前房地产公司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绝大部分不申报纳税,对收取的房屋差价款、超安费等有的直接冲减开发

7、成本,有的长期挂往来科目不申报纳税。16、将自行开发的房产分给投资方部分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17、以房产抵偿劳务款、工程款、材料款、银行及私人借款等不作收入申报纳税。18、将收到的银行按揭挂往来账,隐匿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如:以“虚假按揭”为由将取得银行按揭购房款转入“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19、“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从中偷逃税。以地换房,以房换地是当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较多的一种交易方式,它不同于款物交易,它属于直接以物易物,以权利换权利,一般情况下不补差价,

8、不存在现款问题。双方往往在实际占有和使用后,暂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逃避税收的监控。20、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偷逃税款。如: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把一部分楼盘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21、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不结转营业收入。22、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力增容费等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纳税。23、补贴收入不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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