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

ID:50287831

大小:35.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20-03-07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_第1页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_第2页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_第3页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_第4页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精选ppt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锦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妙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新龙。     原审第三人上海申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申祥公司)。     妙鼎公司承建案外人上海宏发电声有限公司(下称宏发公司)厂房建筑项目,由挂靠在妙鼎公司的吴玉根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申祥公司系该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工程施工期间,申祥公司被结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30,520元。郁新龙是帮助吴玉根进行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挂靠协议证明

2、郁新龙与妙鼎公司之间存在职务委托关系,但相关证据显示,郁新龙曾代表妙鼎公司与申祥公司协商混凝土制品买卖合同事宜,并且签字确认了两公司于2006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5日之间的货款对账,同时亦曾经代表妙鼎公司签收申祥公司提出的“调价函”。因此,庭审中,妙鼎公司、吴玉根对郁新龙的身份均予以确认。2007年5月6日,申祥公司、郁新龙与锦策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祥公司将截止2007年4月25日妙鼎公司结欠申祥公司混凝土款项430,520元的债权转让给锦策公司(庭审中妙鼎公司和吴玉根均称对该协议书不知情)。5月22日,申祥公司又向妙鼎公司出具承诺书,将妙鼎公司结欠申祥公司的混凝

3、土款500,000元转让给案外人赵文付。之后妙鼎公司分两次将500,000元支付给了赵文付。锦策公司因妙鼎公司未按照5月6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支付约定款项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妙鼎公司、吴玉根、郁新龙依约支付人民币430,520元。【裁 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郁新龙是否有权代表妙鼎公司签署2007年5月6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郁新龙知晓权利转让的事实,是否意味着该转让债权的合同已经通知到债务人妙鼎公司?二、妙鼎公司根据债权人申祥公司的“承诺书”将500,000元材料款支付给案外人赵文付的行为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中特别是类似于本案对款项的确

4、认、转让等所作的签字,如无公司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对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郁新龙作为妙鼎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权对妙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予以处分,即不具有代表妙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同时该转让协议没有得到妙鼎公司或者吴玉根的追认,因此锦策公司、申祥公司、以及郁新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妙鼎公司在锦策公司诉讼前已经依据申祥公司的“承诺书”向案外人赵文付支付了转让款,申祥公司与妙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锦策公司对申祥公司的债权仍应该向申祥公司主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锦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郁新龙作为妙鼎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实

5、施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妙鼎公司的名义而为的行为,因此郁新龙在债权转让书上签名的事实,可以认为妙鼎公司已经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妙鼎公司是否根据申祥公司的“承诺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妙鼎公司已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况且,即使妙鼎公司确实已经根据申祥公司的指示将欠款交付给赵文付,妙鼎公司应当知道自己此时的债权人已经不是厡债权人申祥公司,而是新债权人锦策公司,在此情形下,妙鼎公司仍向赵文付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令妙鼎公司向锦策公司支付合同债权转让款人民币430,520元。【评 析】     我国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80条:

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司法实务中发现,债权的转让如同实物买卖一样,也会出现“一物二卖”的情形,即债权人与第一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之后,又与第二受让人就同一债权达成转让合意。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双重让与的实例。如何判断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经通知了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当存在两个从形式上看都具备了效力要件的债权转让合同时,如何判断哪一个受让人具有优先权;如果第二受让人不具有优先权但又已获得实际清偿,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值得探讨。一、对第一次转让中是否通知了债务人的认定    

7、 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合同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形成确切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还必须通知债务人,以对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认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不属于意思表示,其性质上仅为观念通知、事实告知,因为债权转让这一法律行为系经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被通知人即债务人不具做出债权转让处分的主体资格。但是在对通知的认知方面,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些规定,如:通知效力的发生适用意思表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