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限制物权--用益物权 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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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第一节地上权第二节永佃权第三节役权第四节典权第一节地上权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地上权的概念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二)地上权的特征1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2地上权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3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二、地上权的内容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地上权人的权利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2、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3对地上权的处分。(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三)地上权的期限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

3、、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三、地上权的消灭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二)地上权的抛弃(三)地上权的撤销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地上

4、权也自然消灭。返回第二节永佃权一、永佃权的概念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1永久使用他人土地。2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要件。3永佃权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三、永佃权的内容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一)永佃权人的权利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权利处分权。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二)永佃权人的义务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

5、方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四、永佃权的消灭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返回第三节役权一、役权概述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居住权1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对自己的房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2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生活

6、需要而设立的物权。3居住权具有人身性。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返回第四节典权一、典权概述(一)典权的概念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叫典价。(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1.在法律性质方面。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3.标的物有所不同。4

7、.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四)典权的特征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典权须支付典价后才能取得,2典权须转移典物的占有,此与抵押权不同。3典权人对出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4出典人有回赎权和绝卖权。5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二、典权的性质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1担保物权说。2用益物权说。3特种物权说。三、典权的内容(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留买权。3转典、出租权。4典物取得权。(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1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2典价的取得权。3担

8、保物权设定权。4回赎权。对典物的回赎是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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