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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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课程重修是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重要的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重修课程(环节,下同)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课程重修:1.补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2.必修课程成绩在40分以下的必修课程;3.不及格的独立开设的必修实验课程和实践性环节;4.重修、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5.旷考和考试违纪的课程。第三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多次重修,但重修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第四条重修课程原则上实行

2、网上报名。要求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在网上提交课程重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对重修课程进行确认后,缴纳修读费用,方可重修。第五条 一学期同一门课程要求重修的学生人数超过20人(含20人),学校将单独开设课程重修班;对课程重修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原则上要求跟班重修;确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可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单独辅导申请,报教务处批准。第六条未经重修的课程不能参加毕业前(第八学期)重修考试(第七学期不及格必修课除外)。第七条重修课的教学管理。1.重修学生应在原课程学习的基础

3、上采取听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修读。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其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原教学时数的1/2;少数不能单独开课也无跟班重修机会需单独辅导的课程,其辅导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原教学时数的1/4,具体授课(辅导)计划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制定后报教务处审批。2.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教务处将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把重修课程的教学任务下达到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应认真落实教学任务。3.未达到单独开设重修班条件且以后无法跟班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安排重修的申请(包括重修学生名单)和课

4、程所在二级学院制定的辅导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前1周向重修学生公布辅导安排。4.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应加强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教师对重修学生应严格按课程教学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5.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教师同意可部分听课或全部免听,但须完成规定作业、测验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听规定》执行。6.重修课程的考核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执行。第八条重修课程(重修考试)的收费标准以学分为基本计算单位,按每学分7

5、5元收取。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课程重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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