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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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1﹞148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研究生重修课程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三)其它原因未取得课程成绩者;(四)认为课程考核成绩不理想,自愿申请重修者。第三条重修办法(一)课程重修者须

2、办理重修手续方可参加重修,否则成绩不予认可。(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时间为每学期第2周,逾期不予办理。(三)研究生课程重修实行缴费重修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60元。(四)研究生课程重修者随下年级研究生上课、考核。    第四条教学管理  (一)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按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二)任课教师对研究生重修课程的考核,必须与正常修课的研究生一起同卷同标准考核和评定成绩。  (三)研究生因重修课程而不能如期毕业,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行,

3、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主题词:研究生教育课程管理 重修 办法 通知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制 校对:马朝智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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