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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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 法制與實務講習銓敘部退撫司中華民國99年8月1壹、公務人員退休與資遣2經銓敘審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敍等級及支領俸給之有給專任人員。一、退休法適用對象及事項適用對象及事項(§2及細則§2)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敍審定之現職人員。事項:退休及資遣(※新增資遣事項)。3二、退休種類危勞降齡自願退休(§4Ⅲ)屆齡退休一般自願退休(§4Ⅰ)一般屆齡退休(§5Ⅰ)彈性自願退休(§4Ⅱ)危

2、勞降齡屆齡退休(§5Ⅱ)一般命令退休(§6Ⅰ)因公命令退休(§6Ⅲ、Ⅳ)命令退休自願退休※將屆齡退休自命令退休中抽離規範。4三、退休條件自願退休(§4)一般自願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任職滿25年者→最低50歲彈性自願退休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任職滿20年以上者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危勞降齡自願退休5三、退休條件(續)屆齡退休(§5)一般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最低55歲危勞降齡屆齡退休屆齡退休生效日期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於7月至1

3、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刪除屆齡延長服務規定。6三、退休條件(續)危勞降齡職務之認定(§4、§5)主管機關依據機關人力運用之需要,作通盤檢討循行政程序送銓敘部認定之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先向擬被納入危勞職務者詳為說明所受影響清查有無已超過屆齡須立即退休者自願及屆齡應一併調降7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一般命令退休申辦條件 須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殘廢致不堪任勝任職務,且具有下列2項證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 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

4、之證明。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 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8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一般命令退休服務機關主動辦理權限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主管及人事主管送考績會首長核定命其以病假治療逾請假規則期限仍未痊癒機關主動辦理其退休案指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並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8個月以上者。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不檢或以言語污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正常業務推動,並已經列入

5、平時考核紀錄者。9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因公命令退休申辦條件: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以上情形詳細認定標準請參考宣導手冊P4、P5。擬制年資: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一次退休金→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月退休金→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10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發給標準由考試院另訂之;依銓敘部草擬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加發退休金標準草案」規定發給標準如下(依

6、公保殘廢標準):全殘廢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15個全殘廢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10個半殘廢者→加發5個因公命令退休加發退休金(§13)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加發給與: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11四、資遣事項申請條件(§7Ⅰ)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詳細認定標準請參考宣導手冊P6。3.不符合命令退休條件,

7、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經醫院出具已達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以上證明,且由服務機關證明其不堪勝任現職。4.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機要人員僅適用第1款機關裁撤及第3、4款條件(§7Ⅱ)。12四、資遣事項(續)辦理程序(§7)一般程序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製發資遣令檢同資遣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敍部審定年資及給與特殊程序依第2款至第4款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機關主動辦理

8、具第3款情形者,而不願提出證明者,比照主動辦理命令退休案之程序予以資遣。13四、資遣事項(續)資遣給與(§7Ⅴ)準用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但按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計給之資遣給與,無優惠存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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