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规范申报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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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一、整体申报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部分章节的章注或子目注释后面列有【注解】,是对本章商品的申报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应严格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同时注明“零售包装”或“非零售包装”。2、商品品名应具体明确。品名申报模糊、笼统,如报为“XX零件”或“XX附件”,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

2、视为申报不规范。3、申报要素的项目和顺序必须与H2000系统中“审单辅助”提示信息一一对应,不得空项或颠倒申报次序(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和凭减免税表申报等有联网核查情况的除外)。4、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应准确、具体。内容模糊、笼统或申报内容无法充分描述申报要素,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5、确因某项申报要素的字符太多,难以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完整、且影响其他申报要素在纸面报关单上展示的,可在两个分隔符中注明“见备注”,并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

3、”。86、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7、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1)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

4、(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2)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3)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8、其他要素的填报内

5、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89、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二、加工贸易内销和凭减免税表报关单申报要点1、加工贸易料件内销或凭减免税表申报的应税报关单,由于与手册备案信息、内销

6、补税联系单或减免税备案信息存在关联,品名、规格内容无法修改,对于缺少申报要素的,应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2、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应税报关单,由于内销补税联系单预录入时可以实现手工录入品名栏和规格栏内容,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边角料内销时,应按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填报相关申请资料,对在通关环节报关单缺少规范申报要素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并要求企业修改内销补税联系单。三、部分应着重关注的申报要点1、成分含量要求申报“成分含量”的,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

7、。“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值或比例单位(如:%、‰、ppm等)。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8即使为单一成分,也应注明“XX成分100%”。缺少具体成分、含量数值及比例单位任何一项均视为申报不规范。要求申报是否含有某种成分的,即使商品中确无此种成分,也应注明“不含XX成分”或“无XX成分”。2、包装及包装规格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要足以判断是否为

8、零售包装,为避免不同的判断标准,要求在申报上述相关章节的“包装”要素时,须在申报包装方式的同时注明“零售包装”或“非零售包装”。如为“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箱。3、型号要求申报“型号”而确无具体型号的,应报“无型号”,不能以规格、尺寸、容量、含量等替代;规格、尺寸、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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