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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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三、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重点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构成和性质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七、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的条件和相互告知义务(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习题九、特殊的普通合伙十、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一、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2、收益、共但风险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或商事合伙。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营业场所、劳务、技能、信誉等)、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负盈亏的企业。无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联合经营形式。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法定的相互代理关系。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以信任关系为基础,以契约为前提,国家强制性要求较少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3、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于公司而言,控制经营风险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基础,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是明确无误的,虽然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因无限连带责任的拖累也可能

4、一败地,即使公司自己本来的主业范围是盈利的。在公司的内控结构中,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选举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而纠正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但当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股东无法逾越公司界限而制约其他的合伙人,任一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恰恰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属性,即使合伙协议选择了执行合伙人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连带责任大大强化了合伙企业的商业信用,如果合伙人中一旦出现害群之马,作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人合伙人的灾难就是无法避免的。对于公司来说,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是公司财产在法律上的反映,由于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对公司债务不负其他责任,由公司以其法人所有

5、的全部财产对外负责,因此注册资本以及由资本衍生出的盈余在事实上推定成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伙企业则不然,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其作用是满足企业营业活动正常开展的条件,债权人之利益保障在于合伙人之无限连带责任,而不在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寡。企业成立时,可以由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出资时间,也可在登记机关将资金总额予以登记,但这种登记不具有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任何合伙人违反协议而未出资,或出资数额不够,均只是对其他合伙人利益的侵犯,而不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合伙人的出资出资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可协商可评估出资时间按约定注意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

6、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其他各种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17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当然,以劳务出资的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同其他合伙人一样,要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并不因以劳务方式出资而有区别。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认缴”,主要是考虑《公司法》对

7、注册资本施行了分期缴付制度,规定了认缴和实缴区别的制度,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时面临的资本门槛,对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的出资就更应当灵活对待,认缴是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的协议义务,缴付的期限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合伙人连带给付,并不局限于追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合伙人的出资部分的责任,也不会因为承诺出资且已实际如期如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可以免除连带给付责任。合伙企业的名称当然要符合法律、行政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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