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重大事项披露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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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企业重大事项披露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大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大企业的涉税风险,实现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及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大企业重大事项披露制度,是针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试行的一种制度。主要目的是帮助大企业分析重大事项带来的涉税风险,实现及时的纳税服务,尽可能减少大企业因为重大事项变化带来的涉税问题被事后处理的不利影响。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常州成员企业及常州市被省局列名管理的大企业。第四条重大涉税事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

2、程中发生的,可能引起大企业纳税调整的下列事项:(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董事会成员变动;(三)向关联企业支付单笔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四)重大对外投资情况,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五)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融资,或者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六)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幅或降幅超过30%;(七)签定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额合同;(八)购置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九)研制开发新产品;(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额纳税调整;(十一)与关联企业有预约定价谈签意向;(十二)与关联

3、企业之间有成本分摊情况;(十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减资、增资等);(十四)发生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坏帐损失、资产损失;(十五)最近有上市意向;(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企业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0日内,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披露相关信息。第六条企业披露重大事项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形式、传真形式、或者登陆税务机关的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大事项披露表,并附报相关材料。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大企业报告的重大涉税事项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识别,并帮助企业进行风险应对。第八条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

4、企业披露的信息录入到大企业管理系统中,同时做好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跟踪管理。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十条本制度由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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