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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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主要内容与要求:了解我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其基本制度,并能分析简单的案例。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三)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依然是企业法人的破产,自然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企业破产法》在附则中特别明确:企业法人

2、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如果为破产清算可以适用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去进行。比如:《合伙企业法》中破产的规定就可以在程序上适用《破产法》。2、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具有域外效力,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款是关于破产清算的原因;第2款是关于重整的原因。二

3、、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的提出1.债务人申请2.债权人申请3.清算责任人申请4.金融监管机构(二)管辖法院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与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一致,但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二)申请的受理:15日内决定,经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的法律效果:1.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一经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就产生两项义务:(1)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2)自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25日内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4、:见书262页3.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不能对个别债权人再进行清偿。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5.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6.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7.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财产能够继续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8.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

5、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1、债权申报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逾期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3、债权申报应注意事项:(1)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等不用申报;(2)未到期的视为到期;(3)附利息的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二)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6、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破产撤销权《破产法》第31条和32条中规定了撤销权。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无效

7、行为《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债务人的出资人履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35条)2、一般追回权(34条)3、特别追回权(36条)(四)取回权取回权是一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以标的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的,取回权行使的时间是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1、一般取回权(37、38条)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可以是财产的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也可以是管理人向债务人的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行使。2、特别取回权(39条)(五)破产抵销权1

8、.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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